住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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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工作实务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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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上午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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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外嫁女”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的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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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上午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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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2024更新)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综合来源:深圳微法务、法律一讲堂-
9月30日 上午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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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9月30日 上午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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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法规汇编166件

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二)股东与股东会(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四)信息披露(五)股权激励第七部分
9月29日 下午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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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报告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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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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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一文讲清!

来源:法务之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点击领取➤1000多份合同范本点击阅读➤2001-2022年司法解释汇编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到建筑工地从事劳动,在工作中受伤后,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权?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农民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到工地打工,一般都是受雇于包工头,而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包工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那么,农民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呢?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认定劳动关系一般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也有例外情形,如果建筑公司将项目、工程、业务承包给包工头,或者包工头挂靠建筑公司施工,由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工作时受伤,应当由用工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所以,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完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行再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首先,建设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等规定,认定工伤保险责任或用工主体责任,已经不以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从前述规定来看,为保障建筑行业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和对违法转包、分包单位的惩戒,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因工伤亡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推定形成拟制劳动关系的规则,即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农民工受伤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认定工伤有什么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农民工如果选择包工头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的。但是,工伤认定与法院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程序,并且两者在最终的结果上也存在重大不同:1、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市的实施办法;后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两者承担责任的过错原则不同: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既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赔偿数额的认定依据;后者是过错责任原则。3、两者的举证责任不同:前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后者则是谁主张谁举证。4、两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不同:前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工伤,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一年内申请;后者由适用诉讼时效三年的规定。5、两者赔偿的范围不同:前者赔偿范围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复发待遇,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1-6级)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后者范围包括“工伤与劳务损害的赔偿范围不完全相同,差异性范围已用蓝色字体标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伤中只有因工死亡时才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而劳务损害中无论残疾或是死亡,均可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6、两者的赔偿主体不同:前者是用人单位;后者是包工头。7、处理机构和依据不同:前者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后者是法院,依据《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三、农民工异地受伤如何办理工伤认定?农民工异地受伤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工伤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23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工伤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鲁行再12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伤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23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伤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济南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6】97号)第七条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伤后,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张某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发生工伤事故,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被申请人作为张某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受理权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2015)济人社伤字第02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推荐阅读:点击阅读➤刑法法律法规汇编353件点击阅读➤公司法律法规完整梳理版点击阅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汇编215件点击阅读➤房地产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及实务意见汇编点击阅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司法文件、公报判例汇编点击领取➤民法典及122个司法解释汇编(完整梳理版,共921页)法律人交流精进群分享实务经验,实现共同成长
9月28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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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干部退休当律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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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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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英: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4个路径!(全是干货)

在建工价款结算纠纷案中,实际施工人是建工律师绕不开的法律难题。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有限度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因此,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并不少见。同时,也存在着受雇于实际施工人的施工班组等以前述法律规定为依据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案例。实际施工人的常见纠纷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相关法律条款如何适用?9月29日-10月1日晚19:00,智拾网举办实际施工人法律实务周,由建工泰斗朱树英携团队,就实际施工人的常见纠纷、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案,进行讲解。
9月27日 下午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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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全|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法条第一部分
9月27日 下午 3:22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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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允诺、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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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 下午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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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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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 下午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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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警方已立案,当事人报警称“女律师工作群自曝与上司出轨细节”该事件系诽谤!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2
9月27日 下午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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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常用数据及公式大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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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上午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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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文件和实务意见汇编

➤法律人交流精进群2点击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点击阅读➤200多份实用法律文书示范模板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文件和实务意见汇编第一部分
9月26日 上午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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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19则法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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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上午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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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妇女凭结婚证可查询男方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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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上午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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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工作全流程(附:流程图)

来源:筑龙施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点击领取➤1000多份合同范本点击阅读➤2001-2022年司法解释汇编导读:对于一项工程团队中少不了造价人员,造价人员在整个工程中处于一个先行者的角色。在整个工程中造价人员流程有很多方面,比如说工程招标流程、签证工作流程、竣工结算流程、进度款支付流程、合同签定流程、设计变更的处理流程、面积控制流程等等。可以说造价人员在熟悉工程流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作用。
9月26日 上午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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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来了!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本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9月26日 上午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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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令、国土资源部令大全(2024更新)

(已失效)第46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修订)
9月25日 下午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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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要求50岁退休,高院:满55岁才行,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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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下午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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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下午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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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告(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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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下午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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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104号文件:公务员(含退休)被拘留、逮捕、判刑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法律人交流精进群2点击阅读➤2001-2023年司法解释汇编点击阅读➤200多份法律文书模板汇总中共中央组织部
9月24日 下午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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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现行有效法律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点击标题阅读相应章节内容)第一编
9月24日 下午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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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双方各一半。关于债权债务,婚后无债权债务。2019年10月刘某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生育一子刘某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
9月24日 下午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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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宝、抖音、美团、携程调查取证和协助执行指引(2024)

邮箱的注册信息等。3、查询理财类产品相关业务协助主体: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4、查询云产品类相关业务协助主体: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二、办理渠道及所需材料1、办理协助查询业务(1)
9月24日 下午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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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强上市企业合同模板(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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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 下午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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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个签证索赔证据要点与质证技巧汇总!每一位建工律师都得会!(必须收藏)

建设工程项目开始实施前,签订一份规范、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关重要。但“完美的合同”是不存在的,正式履约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实际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事先约定事项不一致的情况,就需要通过工程签证加以确认。事实上,签证的重要性仅次于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合同外价款结算的依据,它对合同各方都极为关键。同样地,一旦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完成一定工作或赔偿损失时,另一方需要通过工程索赔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此时工程签证便可作为索赔的重要证据。因此,工程签证和索赔是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双方基于合同的利益得以全部实现的两条重要措施,缺一不可。在实践中,签证的签名、盖章形式千差万别,有哪些签署技巧?如何判定签证的内容是否与实际工程量及价款相符?工程签证有哪些质证要点?工期索赔与反索赔、工程质量索赔又有哪些证据要点?9月25/26日晚19:00,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王永平律师,将从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的证据策略与质证技巧入手,帮你搞定工程纠纷案件!
9月23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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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文件和实务意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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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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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公司法施行后,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法律人交流精进群2点击阅读➤2001-2023年司法解释汇编点击阅读➤200多份法律文书模板汇总来源丨法答网咨询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9月23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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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明确:非低层农村住宅、农村公共建筑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9月23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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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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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文件和实务意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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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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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24件入库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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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 上午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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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不再有部长签名

格式。第六步: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五、有关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9月21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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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215件

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
9月21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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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买了烂尾楼的(如恒大),房贷由出卖人承担,购房人无需还款!

来源:判例实务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导读:恒大等开发商均已陷入经营危机,很可能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按揭贷款买房情况下,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给出了答案,值得参考!全文:本案系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于2020年12月3日做出判决,并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该案的判决对处理购房者、贷款银行以及开发商之间因按揭贷款买房产生的纠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裁判要旨: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1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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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方律师拟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本人回应“自我选择,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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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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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一味攀比低“改发率”, “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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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下午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