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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克、钟林睿 | “ 共同富裕” 成就的获得与失去:日韩福利—生产体制的比较研究

Skills)。其中,企业专用型技能只对特定企业具有价值,行业专用型技能可以获得对应行业内所有企业的认可,通用型技能则可以在任何行业的任何企业中得到使用(Estevez-Abe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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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22年度中国慈善行业十大热点事件”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过去一年,对慈善行业来说是极不平凡、激励人心的一年,顶层设计高瞻远瞩、创新方式花样频出、数字赋能如虎添翼、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现突破……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慈善行业迎面机遇和挑战,砥砺前行,努力开创新局面。1月13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2022年度中国慈善行业十大热点事件”,回顾年度发展,展望未来趋势。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年度热点:一、二十大报告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0月16日上午10时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发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慈善法修订草案202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将修改慈善法列入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之一。2022年12月27日,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并于12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出台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专门文件2022年3月1日,《民政部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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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准确把握促进共同富裕的基本精神和实践要求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编者按:2022年9月16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光明网、《社会保障评论》编辑部协办的“共同富裕大家谈”第一期在北京举行,共同探求正确理解共同富裕和更好地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高培勇作题为“正确认识扎实推动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报告。为汇聚各界共识,共同探求走向共同富裕的发展思路与实践路径,光明网对报告内容予以刊发。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中,有针对性地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学理上搞清楚共同富裕“是什么”,弄明白共同富裕“不是什么”,进而廓清思想迷雾,解答疑虑困惑,准确把握促进共同富裕的基本精神和实践要求,是非常重要,也非常关键的。促进共同富裕不仅要切好分好“蛋糕”,更要做大做好“蛋糕”促进共同富裕不仅要切好分好“蛋糕”,而且要做大做好“蛋糕”,两者同样重要。就现实国情而言,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距离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发展仍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在“十四五”乃至更长的一个时期内,发展经济、把“蛋糕”做大做好仍然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发展仍然是硬道理。在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首先应当是富裕基础上的“共同”,而非“共同”基础上的富裕。只有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在持续不断做大做好“蛋糕”基础上切好分好“蛋糕”,才能厚植共同富裕基础,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要靠全体人民共同奋斗共同富裕不是“绝对公平”“吃大锅饭”。只讲效率不讲公平,造成两极分化和阶层固化,不符合共同富裕原则,也背离社会主义初衷。同样,只求公平不要效率,搞平均主义也是不可取的。在个人能力禀赋存在差异的现实社会中,绝对平均主义尽管从结果上看貌似平等,但对于那些有创新能力和辛勤劳动的人们则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抹杀了个体差异。如果有创新能力的人不再创新,辛勤劳动的人不再勤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就会陷入停滞甚至倒退。共同富裕就会成为无水之源、无本之木。促进共同富裕要靠全体人民共同奋斗。只有人人参与、人人尽力,才能真正实现人人享有。要弘扬勤劳创新致富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为大多数人通过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创新创业增收致富创造条件,为普通人通过奋斗改变命运提供通道。只有在保证公平的同时使其保有对创新和勤劳的激励作用,才能形成正确的公平观,最终走向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要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在百年的艰辛探索和历史变革中被证明了的正确的制度选择。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我们所谋划的促进共同富裕之策,都要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壤,站在40多年市场化改革理论和实践成果的肩膀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灵魂和核心,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就为促进共同富裕划定了明确边界:必须要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展开和推进。因此,在促进共同富裕过程中,固然要发挥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作用,鼓励高收入群体和企业家更多回报社会,但绝不是“劫富济贫”“打土豪分田地”。固然要发挥三次分配对于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但主要通过慈善捐款方式、在自愿而非强制的基础上进行,反对任何形式的“逼捐”“诱捐”。固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但绝不是政府大包大揽,绝不能“养懒汉”“等靠要”、搞“一刀切”,要防止掉入“福利主义”陷阱。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方向,致力于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即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又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同时,完善第三次分配机制,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共同富裕是一个全局性问题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牵动社会再生产各方面和国家治理活动各领域,是一个全局性问题。围绕促进共同富裕的考量,不能只有分配一个维度,也不能限于经济一个视角。要跳出分配维度和经济视域局限,从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要求出发,坚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并重,综合施策。既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和阶层固化,实现社会和谐安定。既要通过高质量发展提高效率效益;又要着力从制度安排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既要关注低收入群体,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兜牢基本生活底线,解决贫困问题;又要致力于探索致富途径,通过保护产权、保护合法收入,合法致富。既要关注“富口袋”,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又要关注“富脑袋”,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只有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互联系和彼此依存中促进共同富裕,才能着眼于全局,才能从统筹社会再生产各方面、协调国家治理各领域立场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的统一。促进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富裕是个要分阶段加以实现而非一蹴而就的目标。从“十四五”到本世纪中叶,促进共同富裕固然等不得,但也急不得,而是一个需要耐心、实打实把一件件事办好的长远过程。如今,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及个体之间存在适度差异是正常的。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不可能齐头并进,要因地制宜探索有效途径,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不急于求成,不盲目攀比和冒进。总之,在促进共同富裕进程中,要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因时因势因地制宜设定发展目标,不搞“齐步走”,不做“过头事”,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基础之上。(本文系高培勇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共同富裕大家谈”第一期上的发言,有删减。)注:本文转自光明网-理论频道2022年9月28日,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书记高培勇。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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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动态】破除对共同富裕的误读——共同富裕大家谈第一期在京举行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会议现场2022年9月16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光明网、《社会保障评论》编辑部协办的“共同富裕大家谈”第一期在北京国二招宾馆举行。郑功成、高培勇、宋晓梧、陈菊红、郑永年、李实、蔡继明、赖德胜、何文炯等先后围绕主题发言,共同探求正确理解共同富裕和更好地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大问题。来自学界和企业界的部分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郑功成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题为“正确认识扎实推动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报告中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成为十分明确的国家发展目标,也成了公共政策的核心议题,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党的二十大将继续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但在讨论中仍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政治口号或难以实现的理想主义,也有人将共同富裕误读为杀富济贫并心生焦虑,还有人以为躺平也能过上富裕生活,这些表明当前对共同富裕这一重大的时代主题有必要通过深入讨论正本清源、凝聚共识。郑功成强调,围绕共同富裕这一重大时代主题,需要坚定一个信念、把握两个根本、坚持三个并重、着力四个方面、观察五大指标。第一,坚定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必定如期实现的信念。因为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与生俱来的基因诉求和历史使命,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期盼,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成功实践证明中国能够走出共同富裕的新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第二,把握两个根本,即做大蛋糕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提、分配公正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关键。前提毋庸置疑,关键需要更加重视,因为市场经济或市场机制不可能自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分配制度如果不公正,蛋糕做得再大也不可能走向共同富裕。第三,坚持三个并重,即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并重、发展市场经济与建设公正社会并重、坚持德治与法治并重。要以持续做大蛋糕促使可供分配或共享的社会财富更加丰厚,通过合理分好蛋糕让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偏大的问题持续不断地得到实质性改善;要不断完善并持续发展好市场经济,但教育、医疗、养老、育儿、社会保障、住房、文化等领域均应当追求公益与公平,换言之,是经济领域要市场化,但社会领域不能市场化;要在坚持法治的同时,还要坚持弘扬中华民族崇尚德治的传统,厚植责任意识、公益精神、共享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类共同价值观。第四,着力四个方面,即调适社会矛盾、坚持高质量发展、创新发展公有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一是与时俱进地调适社会基本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和社会阶层矛盾;二是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走向共同富裕,新发展阶段应当鼓励所有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合法收入致富;三是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时要创新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其他形态的公有制;四是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第五,观察五大指标,包括人均GDP、基尼系数、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社会保障水平、精神文明程度。他最后强调,我们已经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伴随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提速和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步伐也必定走得更加稳健。高培勇作报告中国社科院副院长、中国社科院大学党委书记、学部委员高培勇在题为“准确把握促进共同富裕的基本精神和实践要求”的报告中指出,学理上搞清楚共同富裕“是什么”、弄明白共同富裕“不是什么”应把握好五个关键内容。一是促进共同富裕不仅要切好分好“蛋糕”,更要做大做好“蛋糕”。共同富裕是由体现效率和发展的“富裕”与体现公平的“共同”组成,两者间是辩证关系,同等重要。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基础和必然路径,但必须坚持“做蛋糕”和“切蛋糕”并举,力求效率和公平的统一。二是促进共同富裕要靠全体人民共同奋斗,不是搞平均主义。中国在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更应当关注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共同富裕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要实现有差别的共同富裕,要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基础上保证公平并保有对创新、勤劳的激励作用,形成正确的公平观。三是促进共同富裕要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离开市场经济谈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是要通过加快完善更加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效率和公平互为倚重的共同富裕。四是促进共同富裕是一个全局性问题,而不单纯是分配问题甚或经济问题。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牵动社会再生产各方面和国家治理活动各领域,要跳出分配维度和经济视域局限,坚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改善并重,综合施策以实现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足的统一。五是促进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是同时间同步同等富裕。在我国现实发展与基本国情下,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个体之间存在适度差距是正常的。各地区要因地制宜探索有效途径,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不急于求成,不盲目攀比和冒进。宋晓梧作报告国家发改委原党组成员兼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宋晓梧在题为“排除两类干扰,逐步实现共富”的报告中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中央提出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后,引发社会上各种观点的激烈争论,其中有两类观点有待商榷: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提出共同富裕为时过早,虽然中国的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但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科技水平也远未达到世界领先地位,因此当前的主要任务仍是经济发展而非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他表示,关注经济发展、重视创新发展是值得肯定的,但不宜将分配和发展割裂、将激励创新和共同富裕对立。从中长期看,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如果不能尽快得到控制,经济和社会层面都将面临严峻挑战。因此,中央再次突出强调共同富裕目标不是为时过早,而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另一种观点以马克思、恩格斯原著提出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原则为准,认为当前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条件还不具备。他指出,从人类文明发展长远看,现在提出发达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才能实现的共同富裕标准确实为时过早。现阶段以及今后较长一个历史时期,中国要实现的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共同富裕,要认识到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陈菊红作报告腾讯公司副总裁、腾讯可持续社会价值事业部负责人陈菊红在题为“推动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切实助力共同富裕”的报告中指出,企业对共同富裕的理解应当把握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助力共同富裕正在成为政策、产业、资本市场层面的趋势,主动迎接这一趋势将会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发展机遇,这同时也是企业作为社会组成部分、财富创造市场主体之一的题中之义。二是企业在助力共同富裕过程中,要明确“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并非此消彼长,而是可以相辅相成、共生发展,能够内化为企业的发展战略。三是企业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共创的方式打通断点,推动社会创新,有效地助力共同富裕。为了促成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共同富裕,她从企业的视角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有关部门要出台共同富裕行动纲领,指引社会各方助力共同富裕,包括指引企业参与的方向和方式,这对形成共识与行动至关重要。二是对企业与企业家参与共同富裕的行为要有政策和社会荣誉的激发、鼓励,进一步完善扶持和财税方案。三是将原有的慈善概念与管理方式发展为新公益、新慈善概念,扩大公益慈善的内涵与外延,将“社会价值创造”作为贡献的核心标尺,将“可持续”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度量,将解决社会痛点、助力共同富裕作为公益范畴的核心方向。郑永年作报告(线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长讲座教授、全球与当代中国高等研究院院长郑永年在题为“为什么说可持续经济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的报告中指出,共同富裕是人类的理想社会形态,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也符合中国从贫穷到小康再到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逻辑。他认为,共同富裕不能被部分社会成员正确理解甚至产生负面效应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与我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劫富济贫、发展社会主义走过的曲折道路有关;二是近年来对民营企业的整顿使其对未来发展预期不稳;三是学术界未能将共同富裕与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阐释清楚。他表示,分配在中西方话语体系中的含义并不一致,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对分配的理解。初次分配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且初次分配的公平是最主要的公平,再分配要兼顾公平与发展,三次分配要健全法律体系以鼓励企业家通过慈善捐赠履行社会责任。知识界要肩负起准确理解分配的责任,切忌在缺乏理性认识条件下进行解读。他还指出,实现共同富裕应当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上不封顶”,鼓励增加合法收入,通过完善政策激发高收入群体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二是“保底”,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医疗、教育以及公共住房等政策,保障社会底层成员的生活,为不断壮大中产阶层奠定基础。三是“扩中层”,做好教育、医疗与住房等“软基建”,恢复市场主体的信心,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使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断壮大。李实作报告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在题为“设定合理的共同富裕目标”的报告中指出,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目标,需要通过包括富裕和共享层面的相关指标体现。在追求高水平的富裕和更大程度共享的过程中,目标设定得过高或过低以及经济增长、经济结构变化、对外关系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均有可能影响未来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他认为,无论是消灭私有制、限制市场经济还是保守地按照现有的模式发展都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要实现更高水平、更高标准的共同富裕必须走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三条道路。全面深化改革更重要的是深层次的改革,这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还包括政治、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他强调,共同富裕目标的设定与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应当具有一致性、兼容性和内洽性。如果按照现有的保守发展手段,可能会出现为了达到高水平目标而采取运动式、突击式的办法和措施。如果只考虑提升社会底层成员的收入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共同富裕只能达到最低标准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适用性。他表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在过去几十年想改而改不动的制度层面下功夫,包括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以及教育体制改革等。蔡继明作报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在题为“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逐步推进共同富裕”的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现了从体制改革到制度创新的转变。他认为,推进共同富裕应当遵循五项原则:一是推进共同富裕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发展生产力仍居于核心地位。二是推进共同富裕必须理解并处理好效率、平等与公平的关系。效率是在坚持机会均等的前提下,调动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平等是在财富的再分配中,将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成员所能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三是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四是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同等保护”与“两个不可侵犯”。五是推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原则。他表示,推进共同富裕的第一步是缩小乃至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而判断收入分配合理与否的标准是报酬与贡献是否一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的贡献只能由完善的要素市场做出评价,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的高位徘徊主要源于要素市场不够完善。他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逐步推进。赖德胜作报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副主任赖德胜在题为“在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的报告中指出,发展是共同富裕的前提,但我国人均GDP与中等发达经济体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经济仍需适速的增长。他认为,促进经济发展必须要抓住两个方面:一是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尤其要注重发挥民营经济以及各类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所有者、经营者对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作用。二是要更好地激发人力资本红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开始限制先进技术转让,经济增长必须要从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这也要求增加自主创新,而人力资本是自主创新的核心之一。他还指出,必须改革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优化人力资本配置,保障较高人力资本的劳动者能够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他强调,发展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过去十年,我国民生建设实现了从有到优的转变。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任务就是扩大内需、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则是新发展阶段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抓民生就是抓发展,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是共享型发展,与共同富裕的目标和方向具有一致性。何文炯作会议总结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教授何文炯在会议总结中指出,共同富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但目前学界对共同富裕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作为社会共享机制之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探讨如何破除对共同富裕的误解是学界不可推卸的责任,此次讨论厘清了不少关于共同富裕的认识误区。他表示,理解共同富裕要抓住四个要点:一是共同富裕的核心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共同富裕要保持经济发展活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提供全体社会成员全面发展的公平环境。二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健康成长构建良好、稳定的环境。三是推动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主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四是要充分发挥基层的创新活力,调动和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共同富裕大家谈”系列是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在有关方面支持下创设的一个系列学术交流机制,旨在配合党和政府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时代主题,汇聚学界与经济界等有影响的专业人士,共同探求走向共同富裕的发展思路与实践路径,为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应有的理论贡献。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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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方方:共同富裕背景下的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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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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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动态】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举行办公新址揭幕仪式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2022年2月20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办公新址揭幕仪式在京举行,郑功成会长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江丹出席仪式并讲话,郑功成会长和周弘副会长共同为学会新址揭牌。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杰秀,我会副会长席恒,我会常务理事王延中、李玲、青连斌、仇雨临、杨立雄、吕学静、禇福灵、鲁全、杨俊,理事乔庆梅、李莹、华颖以及学会秘书处、中国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30多人出席揭幕仪式,何文炯副会长主持揭牌仪式。何文炯主持揭牌仪式郑功成致辞郑功成会长在揭牌仪式上指出,新的办公地址启用,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翻开了新的篇章,新的办公地点不仅是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神经中枢所在地,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共同家园。他接着指出,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成立已经七年,在过去七年中,学会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创造了许多奇迹。用3年时间成为全国性学术团体4A级组织,用四年时间成为中宣部重点联系学术组织,用五年时间被评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举办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奖助评比第一档,用六年时间获得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称号,这是学会创造的无与伦比的奇迹。作为全国性学术团体,学会以一系列卓越的政策与立法研究成果,为国家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撑,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层级社会保障智库;《社会保障评论》自2017年创刊起即为核心期刊,创刊5年即成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的期刊,这都是学会创造的奇迹。他表示,学会创造的诸多奇迹离不开主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大力支持、千余名会员的参与,而至关重要的是非常精干的专职人员和高素质的兼职人员共同组成的秘书处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强调,奇迹代表的是过去,学会应当在新的起点上写出新的篇章,因为新时代提供了新机遇,学会可以且应当为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做出更大、更好的贡献。他对中国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和江丹主任表示衷心感谢!江丹致辞中国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江丹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迁入新址表示热烈祝贺。她表示,在与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的长期合作中,取得了一系列不凡成就,包括成功举办了七届中国养老服务业发展高峰论坛,开展有关养老服务政策与立法研究,她祝愿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的发展越来越好。接着,郑功成会长、周弘副会长为学会揭牌。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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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实、杨一心: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进一步阐明了共同富裕的内涵和要求,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明确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强调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客观地看,目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还不大,并且低收入群体增收存在困难;全社会的收入、财产差距尚未呈现明显的缩小趋势,少数人群通过不合理甚至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些分配领域的问题都阻碍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步伐。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以促进共同富裕,重要任务是要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促进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行列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当前,低收入群体体量还比较大,占全部人口的60%以上。从长远来看,能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提升幅度,取决于有多少低收入群体能够迈入中等收入行列。近年来,通过政策多管齐下,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有了明显增加。2020年全国低收入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长6.6%,增速高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1.9个百分点,低收入人群较快的收入增长已成为促进中等收入人群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低收入人群中有20%的人在未来几年能够升级成为中等收入人群,社会总消费就能够提高8%左右。因此,进一步增加低收入人群收入,促使其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对于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持续拉动消费乃至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低收入人群中收入较高的那部分人而言,最重要的是保持其就业的稳定性和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为此,需要出台一些政策保障措施,减少这部分人群的就业风险。低收入人群中也有部分人的收入水平只是刚刚高于绝对贫困标准,属于相对贫困人群。在实践中,针对低收入人群中的这两类人群,应分别采取有所差别的政策。不断拓展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增加低收入人群就业的稳定性和高质量就业岗位比重。对于低收入人群中收入较高的那部分人,能否顺利成为中等收入人群的关键,是其收入能否实现稳定增长,而就业的稳定性是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促进低收入人群中收入较高那部分人的就业稳定和收入增长,一方面离不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以及由此带来的需求略大于供给的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则需要提高这部分人群的劳动技能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更多的高质量就业岗位。第二,不断完善面向农民工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大部分农民工是最有潜力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低收入人群。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到202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86亿人,约占总人口的20%;其月均收入4072元。按照夫妇双方均为农民工的三口之家标准计算,这样的家庭收入已经比较接近中等收入群体的门槛水平了。因此,提升这一部分人群的收入水平,能够直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农民工的就业增长和收入增长,必须进一步健全面向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降低教育、医疗卫生、救助帮扶等公共服务的户籍关联度,以减轻农民工群体的生活成本。第三,健全面向更低收入群体的发展型帮扶政策。要让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从根本上看,需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发展型帮扶政策,使通过自身努力向上流动成为可能。比如,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增强人力资本投资,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机制;依托当地优势,加大地区特色产业扶持力度,鼓励低收入人群以土地、资金、劳动、林权、技术为纽带,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与企业、合作社等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开展面向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低收入群体的职业培训效果。第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目前,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仍是艰巨的任务。对于最易返贫致贫的群体,需给予更充分的兜底保障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收入群体积极回报社会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抓住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机遇,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艰苦创业成为高收入人群。在高收入人群的创业带动下,更多中低收入人群有了致富的可能。虽然当前高收入人群的规模在不断增加,而且增加速度较快,但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绝不能以消灭富人的方式来换取收入差距的缩小,而是要在“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方面多出政策实招。一是理性用好税收政策工具。当前,对过高收入的标准尚没有统一的共识。从政府调控方式看,税收是调节过高收入的主要手段。必须理性用好税收政策工具,首先要对各个收入群体的税负作出全面评估,在总体不增加或者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基础上,加大对过高收入的税收调节力度,比如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研究出台“过高收入税”等。同时,努力改变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的局面。当然,税收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在全面评估税制调整效应的基础上,循序渐进推动改革,真正用好这一政策工具。二是努力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三次分配在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与再分配不同的是,以慈善为主要实现形式的第三次分配是参与方自愿、主动进行的。当前,高收入群体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如预期,需要认真反思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和配套政策,一方面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慈善是高尚事业的共识,让广大高收入群体以做慈善为荣;另一方面要为慈善事业发展创造更为优越的环境,结合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的配套激励政策。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收环境保护合法收入义不容辞,取缔非法收入责无旁贷。过去这些年,有少数群体通过非法手段成为高收入群体,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也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挫伤了通过辛勤劳动致富的积极性。取缔非法收入,关键是要扎紧制度的笼子,铲除非法收入的滋生土壤。一是强化重点领域权力制约。当前,通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内幕交易、股市操纵、骗贷骗汇等方式获取非法收入的情况还有不少,政商权钱交易尚未完全杜绝。在这些容易获取非法收入的领域,要强化权力制约,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净化金融生态、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加强对非法收入的监管。在做好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不断完善收入申报的方式方法。精准识别和打击非法收入,形成对获取非法收入的足够震慑。三是加大对非法收入的惩处力度。非法收入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大,必须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非法收入认定和处罚的法律规定,推进综合监管协同运用。注:本文转自《光明日报》2021年11月9日16版,作者李实、杨一心分别系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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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炯:医疗保障立法重在保障国民医疗保障权益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最近20多年,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快速发展,但医疗保障领域的立法已经明显滞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于医疗保障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医疗保障领域的许多事情无法可依。因此,医疗保障立法已经成为学界和业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医疗保障立法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涉及面很宽,难度较大,尤其是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障领域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们都希望国家能够有一部高质量的医疗保障法律。一般地说,法律必须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边界,笔者这里重点谈谈国民的医疗保障权益,这是立法的重要基础。一、医疗保障法应当确立国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医疗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和补充性医疗保障两个层次,其中基本医疗保障是政府以国家强制力组织实施的医疗保障项目,旨在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购买基本医药服务的能力。事实上,无论是学界的讨论,还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大家都已经形成共识:基本医疗保障权是国民的一项基本权益,而这种权益与社会成员的身份、地位、职业、居住地和社会贡献无关。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直到前些年我们才明确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但现行制度还是分设的,这就导致国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医疗保障立法时,应当明确每一个国民具有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至少需要明确应逐步缩小群体间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差距。二、医疗保障法应当明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基于国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平等和共同富裕的理念,必然要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一,这也是唯一的实现途径。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主要是因为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同一地区的不同人群适用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而这两项制度的保障待遇有明显差距;二是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虽然全国统一,但各地具体的制度和政策存在明显差异,客观上造成地区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差异。所以,医疗保障法应当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性,至少要规定逐步实现群体之间、地区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一。据此,应当鼓励和支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制度政策统一,并采用适宜的统筹层次。三、医疗保障法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持续健康运行的保障机制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是一项永久、持续的权益,因而需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够长期持续健康运行。只有这样,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才能真正落实,社会成员才能有稳定预期,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据此,医疗保障法中必须有一套能够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持续健康运行的机制设计,例如:明确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不下降,进而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建立稳定且有效的筹资机制以满足基金给付之需要,在明晰社会各主体职责定位的基础上,由参保人、用人单位和政府财政承担相应的供款责任;又如,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的原则,建立基本医疗保障精算制度和基金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四、医疗保障法应当明确基本医疗保障的适度待遇水平保持长期稳定无论是基于学理还是基于国际经验,任何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必须适度,这是学界的共识,并在党的十九大上得到了确认。就我国现实而言,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整体还不够高,尤其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城乡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虽逐渐提高但整体水平依然不高,需要进一步提升。但是,当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就应当稳定下来并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给社会成员以稳定的保障预期;二是给包括参保人在内的各出资者以稳定的预期,从而确保这项制度的代际均衡;三是为中高收入阶层传递清晰的信号,增强他们获得补充性保障的内在动力,为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障、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营造环境。注:本文转自《中国医疗保险》2021年第9期,作者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何文炯。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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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元竹:中国共产党增进民生福祉思想的发展——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社会政策探索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摘要: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肩负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建设美好社会的理想等优秀文化传统,从解决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出发,坚持中国共产党成立时的初心,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保障和增进民生福祉。进入新发展阶段和踏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我们仍然必须坚定不移地在发展中增进民生福祉,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收入结构更加合理,社会公平正义程度不断提高,全体人民最大限度地在发展中享受发展成果。这是中国共产党制定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社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民生福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社会政策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就是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动员全体人民为自己的生活奋斗,鼓励和帮助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愿望,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探索增进民生福祉,建设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梦寐以求的美好社会。迈入新发展阶段,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增进民生福祉思想的新发展,将成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社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增进民生福祉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一)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建设美好社会是永恒的话题追求美好生活,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处理好生产和生活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如“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首涉民生概念和对未来社会的向往;孔子在《论语·子路》篇中把自己的社会理想分为:庶、富、教。庶,要有一定人口规模方能形成发展规模,尤其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大量耕地开垦必须有足够的人力,发展要解决人们的生计问题;富,要使人民逐步富裕起来,富民是治国之要;教,教育是人力资本价值提升的基础,既是重要民生问题,也是重要的发展问题,所以孔子主张“有教无类”。《诗经·大雅·民劳》有“民亦劳止,汔可小康”之说,这是中国文化中首次提出“小康”这一说法,尽管“小康”在各个历史时期承载的内容不一样,但它成为中国文化中表达民生和美好社会的重要词汇。近代革命先驱孙中山说:“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改革开放后,人们常说的“劳动致富”就是对先人智慧的现实表述。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日本首相大平正芳先生时首次用它来表达中国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是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概念,而是‘小康之家’,即到本世纪末,达到第三世界中比较富裕一点的国家的水平,实现国民生产总值人均一千美元”。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中国必须坚持走自己特色的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非常明确、非常务实:首先解决贫困问题、温饱问题,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程中看到民生的阶段性特征问题。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中华民族同贫困作斗争的历史。从屈原‘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感慨,到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憧憬,再到孙中山‘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的夙愿,都反映了中华民族对摆脱贫困、丰衣足食的深深渴望”。这是对中国人民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进程中追求美好生活,建设美好社会理想的高度概括。民生概念的提出展示了中国文化的智慧。民生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内容,人们赋予其不同的含义和有着不同的要求。如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关注温饱和小康问题,小康解决之后就有精神领域的问题,民生永远是进行时,是人们无法回避的话题,政策制定的中心。近现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与国际交流,西方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福祉”(Well-being)、“福利”(Social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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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让慈善成为共享发展的长久稳定机制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并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成为重要目标指向,而共享发展构成了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从制度安排角度出发,共享发展有两条实现途径:一是由政府主导的法定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强制性共享机制;二是由社会主导的慈善事业,属于自愿性共享机制。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法定保障制度日益健全的背景下,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依然很滞后,事实上形成了通过共享发展走向共同富裕的短板,这无疑不利于社会财富分配格局走向更加合理,也不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因此,需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推动慈善事业大发展,进而真正为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新的有效机制。现实基础慈善事业在不断发展我国慈善事业是伴随改革开放的脚步,在具有乐善好施优良传统和计划经济时期以“雷锋精神”为代表的乐于助人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从20世纪80年代出现个别公益基金会“试水”,到1994年《人民日报》发出“为慈善正名”权威声音和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益事业捐赠法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再到2016年全国人大制定慈善法提供法律依据与保障,我国慈善事业也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成就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与慈善法相关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修订了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前者使红十字会系统的慈善活动被正式纳入法定慈善范畴,后者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做出了“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二是出台了一批法规规章。国务院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包括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活动支出、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信用管理、志愿服务、慈善信息公开、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理等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财政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慈善捐赠物资进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性文件。三是出台了多项与慈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2017年以来,江苏、宁夏、江西、陕西等省(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慈善事业条例或实施办法,北京市、广东省等也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行政规章,这些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细化的规范。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开始走向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不断发展,但法律意义上的慈善组织却是自慈善法实施之后才出现的。近年来,全国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从2016年的629个增长到2020年底的8076个,这些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慈善服务与内部治理结构以及慈善信息公开等不断走向规范。同时,民政部门加强了对慈善事业的监管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强行募捐现象基本消除,无序募捐现象大幅度减少,减少了公众质疑与社会不满。这些进步是慈善法实施带来的直接效果,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已经走向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公民现代慈善意识明显增强。亲友相济、邻里互助以及基于地缘、业缘等关系的“一对一”式的传统慈善在我国源远流长且根深蒂固,慈善往往被视为富人恩泽穷人的事情,但随着慈善法的实施,平等的现代慈善意识和组织化的现代慈善活动明显得到强化。笔者在江苏、浙江、湖南、宁夏等地的调研中发现,城镇社区小微型慈善组织与志愿服务协会等不断涌现,社区慈善活动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相融合,得到了高度认同。网络慈善的发展持续释放公众的爱心善意。据统计,2017年通过12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完成的捐赠次数超过62亿次,2018年吸引了84.6亿人次关注、参与,2019年增长到108.76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2020年腾讯发起的“99公益日”互动人次高达18.99亿,3天内有5780万人次爱心网友通过腾讯公益平台捐出善款23.2亿元。全国注册志愿者人数从2016年不到3000万人增长至2020年6月底的1.72亿人,志愿服务团体数量从2016年底的28.75万个增长到2020年3月的116.36万个。可见,我国慈善事业正在走向大众化。慈善资源的动员能力得到了提升。据中国慈善联合会的慈善捐助年度报告,从2015年到2019年,我国年度慈善捐赠总额(含款物)从1100多亿元增长到1509亿元,人均捐赠额从81.7元增长到107元。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慈善组织用于扶贫济困的慈善支出达300多亿元,2019年同口径的慈善支出近500亿元。近年来慈善组织参与“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行动,引导慈善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0年抗疫期间,全国接收善款善物超过500亿元。志愿服务构成了全民抗疫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5月底,全国参与疫情防控的注册志愿者达881万人,志愿服务项目超过46万个,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超过2.9亿小时。可见,我国慈善资源的动员能力在不断提升,慈善事业在服务大局、应对突发事件与脱贫攻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慈善领域的创新不断涌现。慈善信托从零起步,发展到400多单,合同金额达30多亿元,这是我国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网络慈善借助互联网平台技术的应用,更是形成了慈善服务项目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接受大众检视并自主选择的新机制。在志愿服务方面,民政部门推广项目化运作、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菜单式”志愿服务等新的工作模式,有效地促进了志愿服务的效能提升。许多地方的社区慈善组织与志愿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公共服务等相融合,既达到了慈善的目的,亦使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更加精准。当前问题不能适应新时代发展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明确要求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些提法客观上要求慈善事业在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助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促使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从而为新时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清晰的目标、方向与任务。然而,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现实表明,离新时代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慈善组织发展缓慢,对收入分配格局调节作用微小。只有具有足够数量的慈善组织,才能真正成就相应的慈善事业规模并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才能为公众参与慈善与社会治理提供更加通畅、宽广的实现途径,才能形成更有力度的慈善资源动员能力,这是完成新发展阶段赋予慈善事业的重大使命。然而,迄今为止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数量不足1万个,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中占比仅为1%,没有达到立法机关及公众的预期。由于慈善组织发展缓慢,行业生态也未真正形成,公众眼中只有一家一家的慈善团体而缺乏对慈善事业整体的认知与认同,影响慈善资源的动员。例如,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1万美元,这意味着发展慈善事业具有丰厚的物质基础,但近几年的数据显示,每年通过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善物仅1500亿元左右,占GDP之比仅为0.15%左右;个人捐赠额每年仅300多亿元,人均捐赠约25元左右。这表明慈善方式的第三次分配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和个人财富共享方面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慈善组织持续发展缓慢,我国慈善事业将因缺乏足够的载体而无法摆脱发展停滞的局面。慈善事业结构不良,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微小。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多层次体系,特别需要慈善事业发挥积极作用。从国外经验和国内发展需要来看,慈善事业不仅应在筹募善款善物方面有所表现,更应当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然而,我国的慈善事业尚基本停留在单纯的款物募集上,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大多提供养老、育儿、残疾人服务等的现象并未出现,这使得我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事业等因缺乏足够的社会力量参与而处于严重滞后状态,形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短板。慈善治理机制尚未优化,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一是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存在问题。如有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足,透明度不高;多头募捐、欺诈募捐及募捐财物“跑、冒、滴、漏”等现象并不乏见,网络慈善中不时被披露的不良个案对公众爱心善意造成损害。以北京市为例,慈善法实施以来,有10余家慈善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5家慈善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0年以来,北京市民政局查处慈善募捐案件57件。二是缺乏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慈善行业组织的治理能力与服务功能很弱,无法发挥有效的引领作用;枢纽型慈善组织尚未真正形成,慈善领域一盘散沙的局面依旧,在遇到重大突发灾难时难以高效有序应对。三是对慈善组织的支持还很不够。如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不少慈善组织在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遇到了困难,获得的支持非常有限。公众对慈善组织透明、高效、专业等方面的要求很高,但部分公众对慈善组织依法聘用工作人员、列支管理费用等合法合理行为不理解。未来发展用新发展理念引领慈善事业大发展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科学的理念,不可能有合理的慈善制度安排,也不可能促成慈善事业大发展。在慈善领域,应当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根本指导,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完善治理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真正成为第三次分配的有效形式、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共建共治共享社会共同体的有效载体,进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和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做出独特的贡献。为此,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统一的慈善财税政策。实践证明,没有有力的政策支持,不可能成就发达的慈善事业。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事实,表明国家的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大,其中既包括现行支持政策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也包括还需要更有力度的政策支持。在这方面,一是要全面落实现行的慈善税收减免政策,切实保障面向慈善组织、捐赠方的优惠政策全面落地,并通过更加便捷的税收减免服务支持其发展;二是对慈善事业要有相应的财政投入,通过有规模、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购买机制,真正促使其与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公共服务事业有机融合,以此激励慈善组织获得更好的发展;三是适时推出更有力度的遗产税、赠与税等政策,促使先富群体率先树立现代财富观,让爱心善意得到充分释放。此外,还要不断完善法制,规范慈善行为,改进管理服务,平衡好依法监管和强化慈善组织自治能力的关系,避免因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而影响其健康发展。立足国情,以社区慈善为突破口,实行款物募集与服务供给并重。一方面,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发展社区慈善不仅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取向,也是完善社会治理、促进社区团结的需要。因此,新时代的慈善事业发展可以社区慈善为重点。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募集善款善物的同时,应当快速增加服务型慈善组织,持续扩大慈善组织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围与规模。如果社区慈善能够遍地开花,慈善服务对象能够扩展到为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幼、妇、残等特定群体,我国的慈善事业就具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此,应当鼓励设立慈善组织,尊重慈善组织的自治性。我国需要有数以十万计的慈善组织,它们可以且应当成为国家现代化的积极力量。加强理论研究,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慈善无国界,慈善事业有国界,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有成熟的理论支撑和优良的社会氛围。为此,理论学术界有责任在把握国家制度和发展全局的条件下,深入探究既符合国情又广泛吸取欧美营养的中国特色慈善理论,形成能够指导我国慈善实践的主流话语体系。主管部门与慈善业界需要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的影响,共同打造努力向善、理性行善、客观评价的社会氛围。总之,慈善事业是有益于国、有助于民的社会事业,应当成为共享发展的长久稳定机制。我国已经具备发展慈善事业的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和群众基础,相关法制不断健全,政策取向日益明朗,只要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寻找到适合国情的发展路径,慈善事业就一定能够快速发展并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与使命。注:本文转自《中国社会报》2021年2月26日第4版,作者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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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从赠与合同到慈善捐赠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有三个分编29章526条,占据了整个民法典近一半的条文篇幅。合同编内容非常全面、丰富,除了有关合同的一般通行规则,还围绕19种典型合同予以明确规定,其中赠与合同与民政工作有关。本文就赠与合同与捐赠合同加以探讨。民法典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慈善法中的慈善捐赠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赠与和慈善捐赠都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偿赠送行为,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一、赠与合同与慈善捐赠之间的区别其一,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赠与合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之前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慈善捐赠除了适用民法典之外,还得适用慈善法的规定,若是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则还应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法的相应规定。其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关系,调整的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而慈善捐赠是三方法律关系,调整的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三,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在合同履行之后将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获赠的财产;而慈善捐赠中受赠的慈善组织尽管也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其在处分这些财产时,不仅要遵循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还要遵从捐赠人的意愿,同时要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下限和管理费用标准等要求。其四,赠与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得以在合同成立后,赠与标的物权利转移前,单方终止合同。这一权利被学界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盖因赠与人单方享有此项权利,不需任何理由,也无需获得受赠人同意就能单方行使该撤销权。赠与人还享有法定撤销权,即在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法定事由,赠与人得以单方终止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人通常是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后,因已经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得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立法旨趣实为避免受赠人实施不利于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时,或者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赋予赠与人该项权利。与此不同的是,在一般情形下,慈善捐赠的捐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一者,民法典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而且根据上述合同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者,慈善法也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法规定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方面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不过特殊情形下,慈善捐赠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而慈善法对此予以明确:“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民法典虽未明确捐赠人是否也享有法定撤销权,但是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来看,适用情形有限。因为赠与合同中,只有在发生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下,赠与人得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但是慈善捐赠中,捐赠人与受赠的慈善组织不会发生第二种情形(慈善组织不会对捐赠人负有抚养义务)。但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受赠的慈善组织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能否行使撤销权并得以请求返还其受赠的财产呢?对此,民法典和慈善法均无明确规定。但是,本人认为应该赋予捐赠人在这些情形下的法定撤销权,以确保捐赠人的权利,也有助于捐赠人切实履行监督权。其五,适用的法律不同,所享受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民事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得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慈善捐赠人符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得以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二、从“罗尔事件”到个人求助平台的兴起2016年慈善法实施之初,“罗尔事件”引爆舆情。其核心问题在于那些通过社交平台向罗尔支付资金的人究竟是赠与人还是捐赠人?若法律性质认定为后者,罗尔则涉及非法募捐,反之则不然。这一事件最终以罗尔原路返还所募集的资金而告终,但是关于这一核心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直到三年之后,“水滴筹”等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再次引发舆情,这一问题再次浮现。身陷困境的个体通过互联网求助这一行为并不受慈善法调整。因为慈善法调整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意在规范动用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当初立法时之所以作出“慈善法不调整个人求助”的选择,不是回避矛盾和问题,而是因为深刻意识到: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会求助的权利。落难者积极求助乃寄希望于他人感同身受并因同情怜悯出手援助,施救者慷慨付出则是出于人性之善与自我提升。所以自古以来,雪中送炭屡见不鲜。社会发展至今,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天灾人祸导致一些群体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犹存,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日益完善,而且努力织密扎牢兜底保障网,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共助既是常态,也是必须。个人求助乃天赋权利,体现出人类作为共同体的特质。在个人求助情形中,爱心人士与求助人之间实乃赠与关系,受民法调整,却不受慈善法规制。但是“水滴筹”等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的兴起却让立法者在这一点上产生疑虑。毋庸讳言的是,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服务之所以能够不经政府授权或者许可即可由商业组织作为业务来推广,得益于慈善法留下的空间。由于个人求助领域频繁出现的公共事件,常常引发公众质疑,导致有声音发出欲对于个人求助予以有效规制。在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完善、求助渠道并不充足的情形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允许个人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仍然必要。至于适当的规制则应在个人求助信息平台层面展开。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而言,仅仅负有风险防范提示义务显然是不够的。由于平台为个人发布的求助信息背书,所以不能简单地承担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就可以免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求助信息平台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外乎以下内容:核实求助人基本信息、进行风险提示、遵循避风港规则、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和披露款项使用情况等,但并未明确规定个人求助信息平台须负有以原告身份向违反法律或者约定的筹款人提起诉讼的义务。不久前,北京朝阳法院的一纸判决(被誉为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纠纷的水滴筹诉莫某一案),肯定了包括“水滴筹”在内的个人求助信息平台拥有诉权,这也意味着平台应承担起如下义务:作为所募集款项的受托人,代表众多慷慨解囊的民众,向违反约定或者故意欺诈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三、评慈善法第三十五条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果允许捐赠人绕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交付捐赠的财物,那么又该如何区分赠与与慈善捐赠呢?立法者的初衷无疑是好的,认为从鼓励人们从善的角度而言,所有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受益人赠与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捐赠,无疑是更好的选择。但是法律之所以将慈善捐赠从一般赠与关系中识别出来,其意义就在于:赋予慈善捐赠人特殊的法律地位,让其在享有社会美誉度提升的同时得以获得公法上的特殊优待(例如税收优惠)。而慈善法之所以特别规定慈善捐赠,也为了确立起有别于一般赠与的法律规则(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那样)。慈善捐赠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赠与合同无异,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慈善捐赠。但是慈善捐赠是法律在众多赠与合同中将符合特定条件的捐赠识别出来:基于慈善目的和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并因此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则。是否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是捐赠人的选择,当其选择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时,即便互联网的“去中心化”也不能去掉慈善组织这一环节,就是因为:其一,通过慈善组织这一中介,可以确信并确保某一特定捐赠是否真的“基于慈善目的”以及所捐赠的财产是否真的符合“公益目的”;其二,也唯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慈善捐赠,才得以获得社会和法律的特殊礼遇;其三,税务机关无法对于捐赠人所声称的“慈善捐赠”进行一一识别,而慈善组织的存在,将使此成为可能而且执法成本大大降低。好的立法从来不是包罗万象,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慈善法也需如此。从这个视角讲,慈善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其背后的逻辑思考,也体现了立法者的包容心态,但是其适用需遵循合乎逻辑的解释。注:本文转自《中国民政》2020年第24期,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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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需要有成熟的理论支撑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没有成熟的理论,就不可能成就伟大的事业。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发展慈善事业既是促进收入分配制度更加完善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共同体的需要,更是畅通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建设和加快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一个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慈善事业必须要有成熟的理论作为支撑,而有组织的专业研究是推动慈善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深入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滞后的局面仍未改变,其中既有法制不完备、政策支持不到位的原因,更有理论研究不够不透的原因。理论学术界需要对此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设性方案。为此,中国慈善事业需要培育、壮大一支理论研究队伍,这支队伍应当以探求慈善事业发展真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为己任。慈善理论研究界需要有明确的慈善研究目标,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围绕目标采取行动、完成使命,是慈善理论研究组织存在与发展的价值所在。只有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开展工作,才能逐步形成更多的理论共识和主流意见,并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起到有益的促进作用。当前,学界对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批评意见较多,但批评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为了促进,只有批判而无建设的理论研究是无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慈善事业理论研究必须深深地扎根在中国的大地上,坚持尊重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中国的具体国情,不以规律为由超越国情,也不以国情为由扭曲规律,注重慈善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将是开展学术研究的重要前提。理论研究界要围绕促进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这一目标,采取有效的行动,具体包括发展中国特色慈善理论、助力中国慈善制度建设、促进中国慈善专业人才的培养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搭建稳定的学术平台与机制,其行动指南是“建队伍、定机制、谋合力、求共识、促发展”。凝聚学界共识对于促进慈善研究的繁荣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没有学界共识,不可能形成成熟理论,也不可能对政策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在慈善事业发展已经具有有利的政治环境与日益丰厚的物质基础条件下,凝聚学界共识、形成主流观点将是助力政策完善、引领社会理性的合理取向。在制度供给不足、慈善事业发展滞后却又众说纷纭的现实背景下,当前的慈善研究不是不要创新,而是需要在共同目标下求大同存小异;不是不需要批判,而是更需要以积极的、建设性的姿态来推进慈善理论研究走向繁荣。把握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道路,找准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应成为我国慈善研究的主攻方向。注:本文转自《中国社会报》2021年2月1日第4版,作者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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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25日表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参照孤儿,目前平均每人每月1140元。民政部25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已经实施一年,请您介绍一下目前全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总体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举措。倪春霞表示,目前全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分析,其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符合失联、重残、失踪等情形的儿童11.42万人,占比45.1%;父母双方均重残的儿童6.93万人,占比27.4%;服刑人员子女2.09万人,占比8.3%。还有很多其他组合情形,如父母一方重残、一方失联的儿童0.77万人。从区域分布看,广东有2.8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数最多;其次为湖南2.3万人、安徽1.9万人、河南1.7万人、贵州1.6万人、云南1.5万人,上述6省数量占全国总数的46.6%。从受教育程度看,学龄前儿童2.89万人,占比11.5%;小学在读10.94万人,占比43.2%;初中在读6.14万人,占比25.3%;高中、大中专及以上在读3.29万人,占比13.0%,其他情形1.75万人,占比为7.0%。另外,从健康状况看,95.7%的儿童身体健康。从户籍状况看,85.3%的儿童为农业户口。倪春霞指出,多地还探索政策创新,如北京、重庆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工程,让这些孩子考入大学后还能继续得到资金支持,陕西等地实行全额医保资助,甘肃、四川眉山、云南昭通等地探索优化认定程序等等。倪春霞称,在政策实施的一年时间里,民政部派出调研组到多地调研,听取基层同志和一些家庭的意见。大家普遍提出,希望这个带有温度、体现党和政府关爱困难群体的好政策能够惠及更多儿童群体。为此,我们积极协调,会同公安部、财政部于2020年底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拓展保障对象范围。在原有政策规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二是优化父母失联认定程序。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基层反映,父母失联认定是个难题,影响了部分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为解决这个难题,《通知》提出三种认定方式:一是先报案,公安部门接警处置查找,出具查找情况回执单;二是对公安部门难以出警处置查找的,采取“个人承诺+邻里佐证+村(居)证实+乡镇(街道)查验+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认定。这种办法前期在不少地方已经使用,效果很好;三是对其他复杂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即村(居)提方案,乡镇(街道)查验,最后由县级儿童保护协调机制研究确定。三是加强监护指导。这些孩子的父母因重病重残、服刑吸毒等原因,监护照料能力比较薄弱,不能简单地“发钱了事”,要给予儿童和家庭更多的关心关爱。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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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北京拓宽社会救助范围,“应救尽救”疫情下困难群众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今天,北京市民政局表示,北京调整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拓宽救助范围,强化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推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城乡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据介绍,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此政策重点明确了低收入家庭重病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适度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等方面的举措。拓宽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此次政策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按照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至此,北京低收入家庭的重残、重病人员全部获得救助保障。新政策还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作出调整,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放宽至18周岁,符合“三无”条件的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亦将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通知》还明确,突出做好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人群的救助工作,对因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经过相关程序,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强化临时救助作用,做到“应救尽救”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困难群众面临的生活压力和救助需求,《通知》要求,发挥街乡临时救助备用金“小、快、灵”的优势,运用先行救助、街乡审批、一事一议等方式,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目前全市所有街乡全部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困难群众若出现特别紧急的情况,可以先救助后审批,救助时效将得到明显提高。多措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通知》要求,北京各区要按照二星级以上标准,加紧推进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同时明确,要协调优质养老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质量。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知》明确,积极探索利用养老照料中心、养老驿站等服务资源,拓展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路径,有效提高照料服务质量。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北京各部门部署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些具体任务。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精神和要求,《通知》要求,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定期复审。同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减证便民措施,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可以取消民主评议环节。《通知》强调,要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乡实施落实落地。针对人户分离,社会救助申请不便问题,推行社会救助“异地申请、跨区转办”,以后救助申请可以到居住地所在街乡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然后以线上方式转到相关受理单位进行办理,从而解决困难群众救助申请阶段的跑腿问题。“两节”期间走访慰问送温暖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北京多部门联合开展“两节”期间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慰问对象包括社会救助对象、见义勇为人员、征地转超人员、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此外,据北京市气象部门预报,2021年1月5日至8日,新一轮冷空气再度光临北京。为确保流浪乞讨人员不受冻、挨饿,做好疫情防控,北京市民政局将及时督导各区救助机构,加强与公安、城管和卫健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大街面巡视巡查的频次和力度,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确保做到“发现一人,救助一人”,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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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慈善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点击上方“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可以订阅按语:本文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参阅材料(十八),系郑功成教授撰写的慈善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一并转发于此,供读者分享。慈善法实施效果评估报告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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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恒:养老服务的逻辑、实现方式与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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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特困救助

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是我国面向一些特殊困难群体建立的一项综合性社会救助制度。它由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三无“救济制度发展而来。2014年,正式将两者统称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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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全: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保障认识的变迁与发展(1997-2017)

综上所述,新的时代背景和时代特征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国家强大、民族复兴之利器,成为社会主义优越性之体现,成为解决人类问题的中国方案之重要内容。这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定位和新要求。
201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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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中国的“精准扶贫”及其未来

一旦涉及利益分配,这些传统的因素和新产生的因素都会卷入进来。这样很容易产生新的“认同”政治。在很多地方,社会对基层官员的信任度本来就不高,“精准扶贫”是一种新的政治,搞不好造成新的隔离和新的对立。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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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2018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再减1000万以上

刘永富表示:“对贫困发生率在18%以上的县和20%以上的村,各省要进行跟踪监测和预警评估;对贫困发生率在20%以上的县和30%以上的村,开展解剖麻雀式的逐一分析研究,督促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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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站位新时代 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进一步加深对新时代老龄工作重大使命和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神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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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收入不平等是革命的前奏

document.write("按语:本文系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发表于《联合早报》上的文章,论及了收入不平等可能带来的风险。现转载在此供大家分享。该文章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place(/\r/g,"").replace(/\n/g,"").replac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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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是如何造成的?这位诺奖经济学得主道出了真相

document.write("2015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现任南加州大学首席经济学教授安格斯·迪顿发表文章《不平等是如何造成的》。".replace(/\r/g,"").replace(/\n/g,"").replac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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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2018新年贺词的民本情怀

在走访中发现有待改善的细节问题,习近平也会亲自提出解决方案。在河北张家口调研时,他就给当地农家院的规划支起了招,提出房子的生活区、生产区、养殖区要合理布局,改厕问题也要科学设计,还要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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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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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社会保障十大事件揭晓

1、党的十九大确定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增进民生福祉的发展目的,并对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总体部署,从而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体系建设提供了最高理论指引。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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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温暖的朋友圈:这一年,有你真好!

document.write("眼看2017年即将过去,这一年,也曾遭遇很多不开心的事情,也曾听见有人感叹社会残酷,抱怨世态炎凉,人心冷漠,但总有一些不期而遇的温暖,带来最单纯的爱和感动,让我们不经意间就泪流满面,这个世界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但其实也没那么糟。".replace(/\r/g,"").replace(/\n/g,"").replace(/\s/g,"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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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动态】首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召开 通过吸收新会员、修订财务管理办法等议案

经过表决,一致通过了《中国社会保障学会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共九章43条,全面规制了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等事项,是学会财务管理的直接依据。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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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蔚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开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新征程

五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上下一心、砥砺奋进,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新成就。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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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追回被冒领挪用等扶贫资金7.3亿 追责231人

15.山西省大同市新苑职业培训学校承担浑源县新型职业农民技术培训任务,2016年7月开展的第四期117名培训人员中,70岁以上的15人,其中80岁以上的4人,年龄最大的86周岁。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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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脱贫赢得世界赞誉 贡献中国智慧

对于中国在扶贫领域采取可持续的策略和方法,普列夫内利耶夫充满赞赏。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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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列9方面服务项目要求

据悉,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登记注册养老机构2.9万家,床位378万张,养老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服务形式不断丰富,为实现老有所养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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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医改十大新政:“两票制”促医药行业大“洗牌”

document.write("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取消药品加成……2017年,医改持续驶入“深水区”,迈入改革“快车道”。盘点今年十大医改新政,这些医改红利,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来自国家的政策温暖与人性关怀。".replace(/\r/g,"").replace(/\n/g,"").replace(/\s/g,"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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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生日”涉嫌违反慈善法 捐款者可申请退款

12月28日,爱佑未来基金会发布最新回应。对筹款项目存有疑虑的捐赠人,该基金会将安排专门的工作组为其退款。“未退回的剩余善款,承诺在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监督下,全程透明公开,执行好救助项目。”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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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十八大以来社保卡持卡人数超过10.7亿人

会议总结十八大以来的工作,分析面临形势,研究部署任务,安排明年重点工作,动员全系统继续奋斗,开启人社工作发展新征程。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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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传真】失业要好好找工作:法劳工局被指要强化惩罚失业者

对此,执政党巴黎1区的议员马拉尔表示,政府并不是要死死盯着失业者,而是说,他们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且政府已经承诺在5年内将150亿欧元用于培训失业者。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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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投资风格将趋多元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稳步开展,北京、安徽等9个省(区、市)政府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委托投资合同,合同总金额4300亿元,其中1800亿元资金已到账并开始投资。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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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传真】特朗普发文 称美两党最终将合作推出新医保法案

据了解,个人强制购买条款被视为奥巴马医保法的关键,它是为了确保年轻的、健康的客户购买计划,以便抵消年老的、生病客户带来的成本。现在没有了强制购买条款,数百万人可能退出保险库(insurance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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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慈善讲创新 更得讲诚信(民生观)

进一步而言,已经筹得的善款流向了哪里?发起方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这些疑问更涉及现实的法律问题,所产生的疑虑更大,只有通过调查讲清楚说明白,才能纾解公众的担忧,保护善意善举的初心。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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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吴恒委员说,提高财政教育资金投入结构方面的精准性,针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关键的投入在于人,在于教师身上。“事实上有效的管理和有绩效的结果,必须要建立在有合格的教师、有优秀的校长的基础上。”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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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传真】欧洲重新界定贫富分界岭:意大利穷人最多 瑞典最少

根据规定,欧盟居民在欧盟贫富标准考核的13项指标中,凡5项不达标者,均被列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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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3中小学生在农村 城乡教育“零距离”有多难

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研究院院长邬志辉表示,义务教育在校生三分之二在县域,农村教育仍然是中国义务教育的主要部分。高度重视和发展农村教育不仅事关农村青少年的全面发展,而且事关国家人力资本竞争力提升。”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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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德之:新时代与新伦理、新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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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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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多地医院年底冲指标停用医疗耗材 甚至拒收 患者

“有些控费不力的医院就出现‘按下葫芦起了瓢’,药价下调,有的耗材费用、医疗服务费用就开始上涨,在这种费用结构调控的过程中,最终是涨是跌,各医院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赵林海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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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社保报告出炉,看看你们省的企业养老金还有多少?

黑龙江也是全国企业养老保险抚养比最低的地区,仅1.30:1。广东的企业养老保险抚养比最高,达9.25:1。全国抚养比则从2015年的2.88:1下降为2.80:1。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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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是脱贫攻坚承上启下、全面深化的关键一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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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保基金或提前破产 750万劳工恐遭牵连

报道还提到,历年劳保基金只有2次因为大规模挤兑,出现严重逆差。一次是劳保老年给付年金化修法;另一次则是劳保基金精算结果显示,基金收支逆差及破产都提早,引发劳工抢领老年给付。
201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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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学会调研组来院调研康养事业

调研组对我院“扶老助残”两项事业予以高度评价,并就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康复养老事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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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石头上脱贫”的那些人那些事

“41公斤”“46.8公斤”……工作人员报出一只只羊的重量,撒营盘镇美能村委会大石房村民小组小组长王宗正把一只只羊抱着上秤,又抱着下秤。说笑声、山羊“咩咩”声此起彼伏,这个山脚下的农家小院热闹异常。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