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冠群 | 从朝堂到相府:南宋史弥远主政时期的中枢政治运作
文/韩冠群
一、临朝渊默:宁理两朝君主的御殿听政
南宋君主的听政流程继承自北宋。宁宗虽然生性不慧、性格懦弱,却是极为遵守祖宗家法的人。首先,宁宗视朝的频率并不低。李安行曾经上言:“陛下双只皆视朝,而延访之时不久。”这里说的“双只皆视朝”,当是指除了固定的节假日、丧礼外,日复一日的视朝听政宁宗都能坚持下来。李安行虽然对其“延访”时间短促提出了批评,但也表明宁宗并不是一个荒怠君主。魏了翁也说,宁宗晚年“将倦于勤,犹日御前后殿”。宁宗早朝的持续时间,“率在卯辰之间”,即开始于卯时,结束在辰时,基本与北宋诸帝相同。在奏事的班次上,则相对减少。宋廷对每日视朝的班次和总班数有规定,但一般不限定各班奏事的时间。这就导致班次靠前者用时过多,以致班次靠后者常常无充足的奏事时间。元丰改制后的班次为:三省、枢密院、尚书六曹、开封府(临安府)、审刑院(大理寺)、群臣等。其中三省和枢密院的分班、合班屡次变迁,至宋孝宗以后,确定为合班奏事。宁宗时期一般每日引对三班以内,且经常不能足数引对。嘉定六年(1213),真德秀向宁宗谏言,早朝之时,“闲遇两班,多从隔下,既进复却,或至再三……臣愿自今……仍诏宾赞之臣,虽有两班,皆令宣引,则下情可通而上听无壅矣”。当时两府合班奏事,共占一班。在此之外,还可再引导两班。但“闲遇”两字表明引导两班上殿的机会不多,即使被安排了班次,也经常被隔至次日奏对,甚至三番四次的隔下。也即宁宗早朝之上,多数时候仅有两府宰执一班奏事,其奏事时间几乎占据了全部早朝时间,以至于其他臣僚没有充分的奏对机会。
同年四月,杨太后撤帘还政,“嗣君可日御便殿听政,今后更不垂帘”。视朝频率恢复为每日御殿,奏对班次则延续垂帘听政时的数量。如魏了翁上奏云:“赞者以新制引一班上殿,閤门报无公事,则大驾已兴,陛楯皆出。此人主御朝之事也。”又云:“祖宗时,轮对群臣及见辞官,率是两三班,或食已再引。自比日以来,创引一班,罕所咨访。”总之,宁宗和理宗在御殿频率上虽未见减少,但奏对班次比之于北宋诸帝要少一些。就奏对制度言,孝宗以后实行的两府合班奏事,实际上为其他机构腾出了一定的班次,但这一时期仍然引对较少,一般在二府奏事后仅引对一班或两班。这就导致了皇帝与宰执以外的臣僚面对交流减少,容易出现政情壅蔽,对政务的直接裁决也相应减少。
御殿听政固然为君主提供了裁决政务的重要政治空间。不过,政治运作不只依赖于制度规定,更需要身处其中的人参与。制度与人事的互动最终决定了政治的实际走向。我们不仅要关注君主听政的频率、时间,臣僚奏对的班次,更要关注处于权力顶端的君主在朝堂之上的具体作为。对宁宗来说,其临朝听政的总体表现就是“端拱渊默”“渊默无言”“当宁恭默”。他采取这一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其理政水平较低,不具备乾纲独断的能力,至多对宰执大臣提供的解决方案表示认可。另一方面也和宁宗所受的教育训导有关系。经过多年的经筵讲读等训导,他基本认同士大夫灌输的“委任大臣,政出中书,万事坐理”的理政模式。嘉定十二年(1219),他曾经在经筵上和袁燮专门讨论“择宰相”的话题。宁宗的看法是:“人主择宰相,宰相择百官,为治之要道也。主好要则百事详,主好详则百事荒。”宁宗认为人主需要掌握为政的大要纲领,这个纲领最重要的是选择一个好的宰相,人主不需要亲临庶务。刘爚也说:“陛下临朝,渊默无言,必谓大臣进呈不待咨度,群臣献言当经中书。”可见,宁宗认为在宰执大臣进呈取旨过程中,君主不需要对臣僚有所咨询,只需表示认可即可。臣僚的上言也要经由中书来处理。故宁宗的临朝渊默一定程度上也是坚持自己的理政原则。卫泾、真德秀等人曾经强烈建议他改变渊默不言的做法,但是宁宗不为所动。
理宗在这一时期的临朝表现与宁宗相似。如魏了翁所言:“臣每旦侍立,但见陛下渊嘿临朝,顷刻而罢,未尝躬亲听断,屈己访问。”黄震也指出,理宗即位后,“仍委旧辅史弥远,渊默十年无为”。李鸣复言理宗“端拱无为,一听大臣之筹划”。不过理宗的“渊默无为”并非因为其理政能力低下,更多的是一种自我保护的策略。出身于宗室旁支的理宗完全是由于史弥远的拥立而登上皇位,其政治根基浅薄,在朝中并无多少支持的势力,唯有依赖于外朝的史弥远和内廷杨太后。此时的这对君臣已然结合为利益共同体,彼此都需要获得对方的支持。故在这十年间,理宗基本保持自我韬晦,不仅默许了史弥远的专权,还不断给他加官晋爵。他的这一做法既保护了自己,又转移了臣僚对其即位合法性的质疑。他对杨太后也表现的极为孝敬、恭顺。据他自言:“恭圣既【传正】御慈明,朕昏定晨省必严,每献飨景灵宫,出告反面,必肃【礼仪】。机务余暇,必数请开宴,以致天下之养。内廷事,必先取【决】。中外文书,必先陈白。”正因为有此难言之隐,其在朝堂上的表现也就可以理解了。
二、权属一人:以宰相为中心的中枢政治运作
(一)以宰相为中心的奏对与文书运行
奏对与文书是君臣交流信息,商议裁决政务的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的运转均以皇帝为中心,而史弥远上台后则确立了自身的主导地位。首先,他沿用自孝宗以来的二府合班奏事制度,确保御前会议中不会出现枢密院长官分班奏对,杜绝分权牵制的可能。由于宁宗、理宗一向临朝渊默,史料中保存的御前会议非常少,但目前所见的少量事例都是两府大臣合班奏事。如嘉定二年(1209),许奕临时代替章颖出任经筵官,“一日,宰执奏事,上迎谕曰:‘许奕进读极佳,其遂除之’”。又如嘉定十七年(1224)正月,“宰执奏事,宁宗忧形于色,历言竑溺女嬖、狎群小、傲诞淫亵数事”。宝庆二年(1226)八月,史弥远等上言,请求将济王赵竑追降巴陵县公。十一月,史弥远等进呈皇太后杨氏尊号为寿明一事。以上均是宰执集体奏事,史弥远作为唯一的宰相,位阶最高,自然在决策中居于核心位置。奏事结束后,宰执一般会退至都堂继续处理政事。如绍兴三年(1133)臣僚言:“今宰相兼知枢密院,系同班奏事,同堂治事。”枢密院的边防、兵机等事,“如事体稍大,三省、密院官同议进呈,退,同批旨奉行”。绍兴四年(1134)六月,参知政事也被允许同议军务边事,并规定所有的枢密院边防、兵机事,“令三省官通书检”。可见,二府同班奏事、共同取旨后,枢密院所辖军务也需要两府大臣共同签押、“书检”。合班奏事、同堂治事的制度,有利于兼听广纳,集合群智,做出更为准确有效的决策,同时对于宰相来说,可以保证自己的意志贯穿于奏事、取旨、出令的全过程。故除了在秦桧去世后有所反复外,在秦桧专权期间和孝宗以后一直坚持实行。而史弥远长期独相并兼任枢密使,也充分利用了这一制度,使得自身在御前会议和中枢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奏对渠道之外,臣僚还可以章奏的形式上书皇帝,表达政见。史弥远则采用多种手段,使得文书通进尽量多地集中到宰臣,而不是皇帝。其中最有效的做法是舍奏而用申。如魏了翁言:“自故相钳制中外,事无大小,或用私书,或用申状,惟不得奏闻。”王迈对宋理宗说:“郡国之文书,大率有申而无奏。陛下一切容忍,若罔闻知。”张端义上疏曰:“诸路诸州,止申都省,书废奏闻。诸将诸军,但书使臣,自损衔位。文移施行,因讳史诏之诏,至于易照而为证。军器舟楫,因避史浩之浩,至于易号而为记。”宋代各级官员向朝廷上言时,通常有奏和申两种文书可供选择。奏指章奏,是官员向皇帝进言陈事、道贺谢恩之类的公文,包括奏状、札子、表、疏等,均可直达皇帝。而申指申状,是官僚系统中下级向上级汇报的公文,不可直接上达皇帝,但可送达宰执。史弥远令群臣用申状而不用奏状,或者直接用私书,以控制臣僚与皇帝之间的信息通道,使得各项信息汇集于宰辅,便利于个人专权。于是我们便看到,无论是在嘉定年间的对金和战讨论上,还是之后对忠义军的决策过程中,臣僚和各地将领都会致书史弥远,即使其已经向皇帝进呈了奏状。如绍定年间,时任知滁州的赵葵常常致书史弥远而很少上奏皇帝,史弥远也常以私书的形式向赵善湘、赵范等将领做出指示。即使位列执政的葛洪也以私书向史弥远提出建议,如《与庙堂议乞决意诛逆全事》等。借助于对文书通进渠道的控制,在具体的政务裁决中,史弥远得以绕开皇帝,实现个人专权。在官员的除授任命上,“不待过中而先行”。执政、台谏、侍从、给舍以及三衙、京尹等机要官职,例由人主亲擢。“今或私谒,或请见,或数月之前先定,或举朝之人不识。”对于被弹劾官员的罢官诏令也敢于藏匿不发,令其公然留任。在政令文书的颁行上也尽可能绕开皇帝和其他执政。“其有事关机速,则上不伺奏禀,下不俟勘当,而有云尚先行者矣。凡所谓奉圣旨依,奉圣旨不允,有未尝将上,先出省札者矣;有豫取空头省札,执政皆先佥押,纳之相府,而临期书填者矣;有疾病所挠,书押之真伪不可得而必者矣。”省札即是由尚书省下发,宰臣用于处理日常政务,特别是常程细务的文书。但是也需要向皇帝“具奏取旨,方可行下”。史弥远对此则不在意,既不向皇帝奏禀取旨,又不下发相关机构勘查研究,直接行下,当时被称为“尚先行”。刘克庄曰:“天下事皆上尚书裁决而后奏御画旨,谓之尚先行。”并指出这种做法在史弥远主政时期“习以为常”。可知,史弥远作为唯一的宰相,无论是机速事还是常规事务,在经过他裁决之后就直接付诸施行,事后再上奏皇帝“奏御画旨”,也即在事后补上皇帝“画旨”的流程。这一做法实际上绕过了皇帝的决策过程。在此过程中,给舍封驳之职也就形同虚设,“缴驳之职几废”。“奉圣旨”是省札的程式用语,表示其后引述的命令秉承自皇帝的旨意。但史弥远却并未进呈取旨,直接按照自己意志以省札行下。省札的下发也需要由在职宰执集体签押方可生效,这时候则先由执政签署,纳之史弥远府邸,临事时再填写上具体内容。事实上是以一人独断取代了宰臣集议、共同负责的制度。可知,在人事除授和政令颁行过程中,史弥远都居于中心的位置。这不仅侵夺了皇帝权力,也挤压了执政大臣的参议权。
▲马远 《倚云仙杏图》
(二)执政、台谏私人化
在中枢政治运作中,执政和台谏发挥着参议决策、谏言纠偏的重要作用,史弥远则运用各种政治手腕使得执政台谏成为个人专权的工具。如嘉定七年(1214)陈宓所批评:“所用之人非亲则故,姻娅之外必贻讥三同;大而执政,必择易制之人,要而台谏,必用谨默之士,都司枢属机政所系,无非亲昵之私,逢迎之党。”关于史弥远对台谏的掌控利用,学界已论述较多,本文无需赘述。仅就执政而言,绝大部分都与史弥远关系密切。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史弥远在嘉定年间的专权和宝庆以后的专权仍有着程度的差异。嘉定年间担任执政的先后有:雷孝友、娄机、楼钥、章良能、宇文绍节、郑昭先、曾从龙、任希夷、宣缯、俞应符、程卓、薛极等十二人。这十二人中,除了俞应符和程卓执政时间短、关系网络不清楚外,其余十人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一是与史弥远关系密切者,如雷孝友、楼钥、章良能、宣缯、薛极等,其中宣、薛二人最得史弥远信任。其二是曾任东宫官的太子系官员,如娄机、曾从龙。但史弥远为太子老师,两人在诛杀韩侂胄过程中密切合作,同是最大获益者。他们构成了利益共同体,直至嘉定十三年(1220)太子去世。其三,与道学有渊源者,如郑昭先、任希夷、宇文绍节。以上三类,史弥远一系占据了一半。若结合当时的统治政策分析,娄机、宇文绍节等都是韩侂胄北伐的反对派,与史弥远的对金政策一致;郑昭先、任希夷的上台则是史弥远反对党禁,是其崇扬道学的具体表现。郑昭先性格胆小谨慎,担心得罪史弥远。叶绍翁评价他“纯谨人也,不敢妄有指议”。任希夷入枢府后,也不见有所作为,“议者颇讥其拱默”。史弥远将两位容易掌控的人置于显耀之地,既可以彰显自己对道学的大力表彰,获得尊儒重道的美名,又不放松对朝政的掌控,使道学家空有其名而难得其实。由此可见,史弥远在宰执群体中的主导地位无可撼动。尽管如此,史弥远为首的宰执群体毕竟容纳了一些异己力量,使其主政得到部分士大夫的支持。最近,小林晃撰文指出,成立之初的史弥远政权并未看到强权的倾向,而是以士大夫官员的支持为基础来进行政权运作。嘉定十一年(1218)泗州之战的惨败是史弥远政权朝着更加封闭性发展的转折点。至嘉定十四年(1221),郑昭先、任希夷一起被罢免,之后福建、朱门系人物便从执政集团消失,此后史弥远的姻亲、心腹宣缯和薛极等人陆续进入执政集团,“以史弥远为首的极为封闭的文件行政流程和执政集团最终得以形成”。小林晃主要从宰相安排心腹以统制国防的角度论述史弥远专权的特点。若核之于台谏官人选以及下文将要论及的都司枢掾人选变化,小林晃的观点似也需再作思考。不过,仅就执政人选而言,宣缯和薛极两人确实对史弥远的专权体制运作影响重大。而自理宗即位后,执政人选的私人化愈加凸显。宝庆、绍定的十年间,史弥远的两大心腹宣缯和薛极牢牢占据执政的位置,并长期以参知政事兼任枢密院长贰。新增加者仅有葛洪、袁韶、郑清之、乔行简、陈贵谊五人。这五人中的四人与史弥远有着同乡之谊。郑清之是明州鄞县人,史弥远将暗中培养皇侄贵诚(后来的理宗)的重任交给他,可见对其信任之深。郑清之也是五人中唯一兼任枢密院长贰者。袁韶也是明州人,“始以史同叔同里之雅,荐以登朝,尹京”。绍定元年(1228)十二月,除同知枢密院事。葛洪与乔行简同为婺州东阳人,都曾经从学于吕祖谦。葛洪文集中收录有送乔行简上任的送别诗,与胡榘的应和诗。可知,其与史弥远的心腹胡榘也有往复。乔行简在处理宋金关系上的立场与史弥远很接近,是其执政的重要原因。婺州可以看成是史弥远的大同乡范围。刘克庄言:“宝、绍间一相擅国,所拔之士非鄞则婺,其言曰闽人难保。”可见史弥远对同乡的任用之专。唯一的“闽人”即陈贵谊,他于绍定五年(1232)七月自礼部尚书除同签书枢密院事,位阶最低。他进入执政的原因当与理宗自主权力的增长有关系。但在当时的宰执群体中,史弥远系已经占据绝大多数,陈贵谊的参与尚不足以动摇其地位。整体而言,这一时期的执政少数化和来源以心腹同乡为主都表明其对朝政的控制更为稳固专断。
(三)检正、都司与枢掾的直属化
除以上两个层次外,史弥远专权的实现还特别有赖于一批直接负责军国文书事务的属官,即检正、都司和枢掾。检正、都司之所以如此重要,与三省制恢复后,尚书省成为政务运行的重心以及南宋初年三省合一的体制变迁关系密切。都司是指尚书省左、右司,亦称左右曹。常设官职为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这些郎官总称都司官,亦简称都司。所谓“天下事上于政省者,无不关都司”,可见其在国家政务运行中的重要地位。都司的主要职能在于协助宰、丞管理六曹事务,并进行检核监督。其处理政务的流程一般是先由诸房省吏点检条例,初拟出处理办法,经都司郎官验看押讫,再由仆射、丞判笔签书。检正是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的简称;三省合一后,因中书门下省的事务剧增,宰相精力疲耗于案牍,以至于军政急务往往稽缓,便仿照熙宁故事,增置检正两员,“其请给、人从,并视左、右司,序位在上”,负责“检举催促”中书门下省下属六房事务。实际运行中也参与一些较低级事务的处理。后省罢。绍兴二年(1132)三月复置一员,此后沿袭不废。孝宗即位后,令检正、都司、检详官分掌三省、枢密院诸房的“书拟”事宜。其中尚书省诸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看详赏功房,令都司分房书拟;中书门下省诸房,令检正书拟;枢密院诸房,令检详书拟。“书拟”是指根据相关条例和诸房事务类别,拟写初步的处理意见,送至宰执“请笔”,以供其参考。从“书拟”到“请笔”的过程中蕴含着某种弄权的可能。韩侂胄当政期间,委权于苏师旦、史达祖等人,都司失职。史弥远上台后,“虑其权之分于六曹也,每事必付检正、都司”,使之成为自身固位专权的工具。那么,检正、都司是如何助力史弥远实现专权的呢?据魏了翁言:凡文书至省,必分入检正、都司,拟一呈字。宰相命之拟,则检正、都司犹云合与不合送部勘当,或且候。若“合”字得笔,然后别拟送部。部中据事勘当上省,则检正、都司之拟如前,而易“勘当”曰“指定”。部中据例指定,则检正、都司又云再送部,有无似此的然例;而虽令指定,不敢明白。盖开两端以听所择,则事或可行;订一说以必其从,则反以坏事。是以近者累月,远者一二年,大抵多为迂回,故作沮难,实以为上下市恩、官吏受贿之地。
魏了翁指出,在日常政务的处理中,检正、都司是凌驾于六部诸司之上的,他们可以指令部司对政务做出调查审核并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但是即使六部已经依据先例做出方案,检正、都司仍反复要求部司勘查核实,或者令其提供不止一种方案。其目的是将六部诸司对具体政务的处理权上交给检正、都司。在交付有司处理之前,检正、都司需要“拟所判赴仆射请笔”,也即呈给宰相最终裁决。检正、都司逢迎宰相所好,故意不提供唯一的处理方案,而由宰相亲自圈定结果。这样便将日常政务的处理权上交给宰相。宰相下行有司事务,收揽事权的做法,对于中枢运作的影响是较为消极的。常程事务的处理会出现文书往复、上下迂回、虚耗岁月的弊病。对于重要的机速事则既不奏禀君主,也不下发部司勘当,由而检正、都司直接处理行下。如此,无需皇帝、执政和部司官员的参与,宰相和检正、都司等少数人即组成决策的实际中心。尽管这些变通性或临时性举措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宰相当政时期,但对于独相的史弥远而言,往往成为他排除皇帝与执政,实现专权的手段。故张端义批评道:“苍头庐儿之请笔,罔上不道,罪状非一。”叶绍翁言:“自时相用事,始专任都司,都司权居台谏上。既未免以身任怨,故蒙天下之谤。”士大夫对以少数人裁决政务的局面批评颇多,如真德秀道:“比年政令之间,或有更革,往往过为秘密,不暇参酌群言。”柴中行言:“今日之事,人主尽委天下以任一相,一相尽以天下谋之三数腹心,而举朝之士相视以目,噤不敢言。”史弥远当政时期担任检正、都司的人选已不可尽考,但其四位心腹即被称为“四木”的薛极、胡榘、赵汝述、聂子述均担任过检正或都司。嘉定年间的多数时间是由“四木”担任检正、都司官。其同乡袁韶在嘉定十三年(1220)前曾担任右司郎官。此外,陈宗仁、林介均以行贿史弥远而官至都司。陈宗仁任官时间尚难以确定,林介大约在绍定四年(1231)之前担任都司,《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中可见其名字。绍定六年(1233)二月,赵范曾任工部侍郎兼中书门下省检正公事,而赵范与史弥远关系十分密切。余铸也担任过户部尚书兼检正,“以操切合权奸……出入都省,盖踰十年……大化既更……铸独漏网”。可知在端平之前的十年间,余铸一直担任检正、都司。总之,在史弥远当政的二十余年间,其心腹基本垄断了检正、都司的职位,而事事请示的制度便利了个人专权的实现。
三、政归私第:决策空间的进一步转移及其限度
既然绍定元年(1228)以来史弥远已经称疾不朝,为何在绍定三年(1230)十二月宋理宗会下发“十日一次赴内引”的诏书呢?其原因之一,是以理宗诏书的方式来回应朝臣对其长期家居理政的不满。如前述袁甫的封事虽然上于绍定四年(1231),但是史弥远长达二十余年以独相主导朝政,令其退居让贤之意当在此前已经酝酿。周端朝在绍定五年(1232)则明言:“今三十年,宰相名位已极,若不及精神之未衰预拟一贤者为之代,玩愒既久,国事日非,上伥伥然莫适与谋,近习捷出而乘之,则后患余祸终未歇也。”周端朝认为史弥远应该适时选任接班人了。这反映了部分朝臣的看法。这一建议对于权力欲强烈的史弥远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史载:“相得书,忿懥甚。”当时的执政大臣对周端朝说:“诸公过矣!辛苦燥烈,彼能茹纳也。冲撼击撞,彼能顺受也。若使之避权去位,则深犯其所讳耳。”而宋理宗令其十日一次内引奏事,既是向同僚表明晚年的史弥远仍有足够的精力入朝理政,又以诏书的形式堵住了臣僚的舆论请求。其次,史弥远的身体状况可能一度好转,基本能够恢复入朝奏事。叶绍翁记载:“史病手足不能举,朝谒遂废,中书要务运之帷榻。”米巨秀为其诊断后,指出:“必得天地丹而后可,丹头偶失去,历年莫可访寻。”后来他偶然得到“丹头”,遂调剂丹药。史弥远服用后,“身即轻,遂内引。及史疾再殆,天地丹已尽,遂薨于赐第”。这一记载有荒诞不经之处,不可尽信,但史弥远的肢体瘫痪之症一度好转,或许可信。所以他才能够身轻“内引”。这正与理宗诏书中的“史弥远入见,敷奏精敏,气体向安……可十日一次赴内引,入堂治事”相互印证。否则诏书中的“敷奏精敏,气体向安”便不可理解。故绍定三年(1230)十二月的诏令当是为了回应臣僚的舆论,又因为史弥远病情一度好转而做出的制度调整,并非表示其之前一直参与正常朝参,此后才开始居家理政。
▲宋理宗《湖上诗团扇》
余 论
概言之,权相出现的根本前提在于皇帝主动或者被动的权力让渡。或者因为君主能力低下(如宋宁宗、宋度宗),或者出于维护共同政治利益的君相合作(如宋高宗和秦桧,宋理宗和史弥远),或者是其他原因。这是权相产生的基础。因此,权相的出现并不代表君权的削弱,也很难证明相权的增强,这不仅是因为相权的强弱大小本没有确然可行的比较标准,更是因为权相只是依附于君主独裁政治而代为决策而已。在宋代的制度环境下,尽管君主愈加走向政务处理的前台,最高决策理应均出自君主,但是在具体的政务实践中,由于以上所言因素的制约,最高决策常常表现为多种形式。既可以由君主和宰相共同做出,也可以通过君主让渡权力由宰相做出,当然也可以君主一人独断。若最高裁决权更多地归于君主,则表现为士大夫所说的“君主独断”,如宋神宗、宋孝宗似有此特征。若更多的归之于宰相,则表现为权相政治。而介乎于两者之间者当是宋代中枢权力结构的常态。从此角度讲,士大夫所说的君主独断或者权相政治,更多地是在君主走向政务处理前台的背景下,最高裁决权这一权力钟摆的左右两端。其中,人事因素的影响更大。因此,这两种权力形态并不涉及君权相权的大小问题,也不构成矛盾对立的双方。只是权相主导下的政治运作机制与非权相时期有所不同,有其特殊性而已。
▲《丞相世家》书影
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责任编辑:赵洪艳推荐阅读
审核发布
初审:宋宇
审核:詹拔群、周吉梅
审核发布:彭玉平、李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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