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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备审依托,比较借镜——浙大耶鲁联办备审比较研讨会

浙大公法 2022-06-10

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须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是其重要着力点。新时代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改革举措饱满呈现,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备案审查案例丰富呈现,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和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新且重要的素材。


2021年12月11日,2021年备案审查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成功于线上举办,本次会议由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由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合办。来自浙江大学、耶鲁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大、上海社科院、东南大学、华东政法、西南政法、中南大学、苏州大学、大连海事、江西财经、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等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备案审查实务工作者累计二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此次会议主题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首次出现的“合宪性、涉宪性”案件中,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备案审查”为主题案例(不准确地俗称为“同命不同价”案),聚焦该案,分别以“平等权审查基准”“审查决定效力”作为实体原理主题和制度原理主题




 

开幕式

研讨会开幕式由耶鲁大学蔡中曾中国中心博士后研究员魏常昊博士主持,会议牵头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助理郑磊副教授对会议进行说明,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葛维宝主任(Paul Gewirtz)代表主办方致辞。


郑磊副教授首先对会议的构思与筹备做了简单会议说明(可点击阅览),与耶鲁大学蔡中曾中国中心为此次会议的对接准备工作始于今年四月份,希望能够围绕备案审查主题开展基础性、建设性、实践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郑磊老师还就此次研讨会提炼出三大关键词第一是“备案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是依宪治国的重要依托;第二是“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暗含于会议宗旨中,本次研讨会主要选择了在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首次出现的涉宪性案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切入角度;第三是“比较研究”,虽然备案审查制度具有中国特色,但也有从比较法资源中学习技术原理的需要。最后提出希望此次会议能够成为围绕备案审查协同耶鲁大学开展多元学术交流的开端。

 

葛维宝主任在致辞中表示他在2004年法规备案审查室设立之初,就开始同众多中国学者围绕此主题开展了交流讨论。他认为备案审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都非常具有意义,希望能够借此次研讨会能更充分了解中国国内备案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希望这样有成效的合作能够继续展开。同时,葛维宝主任代表耶鲁主办方对与会人员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第一单元 宪法平等权审查基准 

第一单元由本世纪前十年就身体力行推动反歧视研究和诉讼实践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担任主持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李成副教授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柳建龙副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William Nelson Cromwell讲席荣休教授Mark Tushnet主旨与导引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晓楠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老师作与谈发言。


四川大学法学院李成副教授,在2006年作为一名硕士研究生,就开始全程代理参与了何某甲、谌某诉重庆铺金运输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一审、二审、再审,并在2006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相关审查建议。由他开局的首份主旨报告主题为《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审查进路》。李成从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现实案例——2005年的重庆某(本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建议不直接指明受害人姓名)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以及法律依据出发,论述了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设计逻辑和审查维度,尝试为人身损害案件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基于户籍的区别对待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提供新的思考方向。

 

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副教授的主旨报告主题为论统一民事人损害赔偿标准之合宪性——以“同命不同价”备审案例为例。他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合乎平等原则的考察,应该考虑死亡赔偿金本身性质,或者说其民法填补损害的功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民法学界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所得丧失说,继承丧失说、抚养丧失说以及劳动能力丧失说,或者抚慰金说等,各说都存在问题,但主要倾向于可预期收入的减少。采统一赔偿标准后可能会导致的“过度涵盖、涵盖不足”问题和“类案不同判”问题,或设立一个动态的死亡赔偿金,定期的进行调整,并且纳入精神损失赔偿予以解决。

 

哈佛大学法学院William Nelson Cromwell讲席荣休教授Mark Tushnet的报告主题为《Standards for Deciding Equal Protection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Claims》。报告中指出,针对平等权主要有两种审查方式,比例原则(proportionality)和类别原则(categorical)。通过对两种审查原则的论述来探讨如何确定平等保护权和其他宪法权利的标准。

 

进入与谈环节,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作为首位与谈人,探讨了在平等权审查中,差别对待应分为主观的标准客观的标准,户籍标准作为客观标准之一,是很难被论证为合宪的,公众朴素情感中的同命不同价很难在法律制度上落实。同时,对我国合宪性审查标准采取一元标准还是多元标准提出了设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教授认为宪法的平等权,约束的前提必须是同一个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次,他认为平等权的标准确立有其复杂性,而民族户籍这些标准过于武断太简单应该找一些相对更合理的,更符合宪法平等原则的标准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研究员谈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平等并非源于城乡差别,而恰恰在于定额化赔偿的制度抹煞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死亡赔偿金偏离了其最基本的填平损失的功能。目前的城乡统一的死亡赔偿金更多是一种妥协(compromise),而非赔偿(compensation)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晓楠教授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放在整个民事赔偿体系中去考虑。而经济上的差别在立法中的反映,在多大程度上能被正当许可,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老师认为,对平等权备案审查时采取了政治性的标准,并不是不讲法制,而是应当看到,这种演进主义在当下的中国,特别是备案审查时是非常必要的,它反过来可能为合宪性审查开辟了更广阔的前景。


第二单元 

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担任主持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王锴教授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Dwight 讲席法学教授Jamal Greene 主旨与导引报告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梁洪霞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副教授上海社科院法学院姚魏老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达璐博士作与谈发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的报告主题为论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以“同命不同价”备审案例为例。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审查是为了体现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为避免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间的冲突,给司法解释留下继续有效的过渡期,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都采取“建议修改”“适时修改”的字眼。审查结果是否存在溯及力的问题,目前并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王锴教授认为,备案审查结果是否产生溯及力,要区分不同情形来定,例如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以及法秩序的安定性等因素。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Dwight讲席法学教授Jamal Greene的报告主题为《Implementation Challenges: A Global Perspective》。Jamal Greene教授指明审查决定实施存在困难的原因,以及这种困难的根源。接下来,Greene教授又概括介绍了世界各国采取的主要应对此类挑战的策略。

 

与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梁洪霞副教授探讨了合宪性审查决定的溯及力问题,她认为目前中国有四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是在中国是否有必要去讨论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备案审查机关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建议制定机关修改,结合今天所讨论主题,也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来进行修改;二是存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同命不同价”实际上是由于社会情况发展变化而产生的,它不属于违宪违法的问题;三是我国官方做出解答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质疑。因为它是由于违宪来进行的修改,又绕回来到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上。四是对民事裁判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这个问题要综合考虑到已经审判的案件的数量,到底谁来进行赔偿等这样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思考。

 

东南大学法学院杨登峰教授首先讨论了备案审查的中国特色问题,他以“同命不同价”中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几个实际案例出发,认为当前全国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节奏还是比较缓慢,动作比较滞后,备案审查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往前,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备案审查的溯及力问题上,杨登峰教授认为不仅要考虑司法解释的合宪性问题,还要考虑备案审查所涉及到的法秩序的稳定性,以及人民信赖利益的维护问题,它是一个综合判断的问题。在他看来,备案审查制度不应该有溯及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蔚副教授首先提出要关注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配置问题从而决定审查决定的效力问题。她认为这种效力可以分为立即生效和给足几个月的时间生效。在我们国家,最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一定要对司法机关所判案例进行立即回溯还是给予立法机构充分的时间,让它在维护法治统一的情况下去制定一个符合上位法的方案。同时,从中国的备案审查出发,王蔚副教授认为应该从目前的客观性审查,过渡到一个主观权利的满足,与司法机构展开常规性的、个案性的讨论。只有在个案中发现可能存在违反宪法的问题,把它通过层层移送,才能更好地对中国未来宪法中可能违反宪法的问题进行处理。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姚魏老师认为,我们对备审结果是否有溯及力以及它向后的效力,即它是不是立即就可以实现法规失效的效果都是存在疑问的。我国立法法规定的备案审查启动机制,主要采取了一种公民监督的模式,即由公民提出审查建议。该法的立法目的条款仅提到了维护法制统一,并没有涉及公民权利的保护,而后者也受溯及力制度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实现这种二元制、双轨制的备案审查制度,备审决定的溯及力对个案的救济功能是没法实现的。通过借鉴德国的抽象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制度并立的做法,以及美国法院在个案中附带性审查法规范的方式,我国也可以实现法制统一和权利救济双重目标,由此促进备案审查功能的完整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达璐博士是中国与东欧国家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基础。从比较法的视角来进行一个探讨。他指出,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国外在从事合宪性审查时,可能未必会有“同命不同价”的案子,但是因为不平等而导致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被认定为不合宪的例子确很常见。他认为,“同命不同价”涉及的领域主要是民事赔偿问题,如果认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自始无效,除了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相违背之外,还会破坏规范性文件的安定性,也是从根本上否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但其实该司法解释在当时的环境中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达璐还讨论了时效问题,即该审查决定是否被人们所遵守。


第一、二单元小结 

上午阶段、第一、二单元小结环节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春燕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锦光教授进行总结与谈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执行主任Robert Williams,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所长、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铭教授致谢。

 

胡锦光教授首先肯定了会议重大意义。他指出,差别对待必须具有合理的根据并且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今天所讲的话题,是基于身份的差别对待。而基于身份的差别,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依据宪法来做出判断的情况非常少;其他也只有少部分涉及到审查效力的问题,比如说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通常情况下,由于并不是因为违反宪法,而是因为社会实际发生的变化导致某一项制度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此意义上讨论溯及力问题有一定难度。但研讨会主题案例这类案件对于中国正在努力实现的共同富裕目标来说有着示范作用,意义很大。同时,他指出,法工委审查研究意见只是初步结论,它效力问题到底成立不成立,也是我们必须研究的一个问题。最后,胡锦光教授对会议主题进行总结,他认为,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这只是一个开端,在中国语境之下,还很多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

 

进入致谢环节,首先由Robert Williams 主任代表主办方之一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致辞,罗宾主任表示本次会议讨论内容丰富,学者们的报告讨论都很有价值。他提出,希望通过备案审查这个合作新话题的启动新的合作系列,正式研讨会之外,还可以开展多元正式、非正式的交流讨论,共同促进中美之间备案审查研究交流的丰富完善

 

胡铭教授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省法制研究所所长、浙江(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等主办单位、合办单位致谢。胡铭对所有与会学者的精彩发言、思维火花表示感谢;对另一主办方、同浙大自2011年就开始持续合作的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表示感谢;对学术界、实务界对浙大备案审查研究、浙大法学院建设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并发出邀请,明年,在中国宪法颁布四十周年之际、在杭州奥运会之际、在“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落成杭州之际,美国专家、中国专家,我们一起来到美轮美奂的之江校区,面对面,再续精彩的学术讨论。


第三单元:综合讨论

下午1点半,研讨会开启第三单元,主要围绕备审案析、部门备审和审查基准、决定效力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教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国际法学院(STL)黄卉教授先后主持。

  

阶段 I 备审案析原理及其比较法原理 

华东政法大学陈越峰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案例分析视角看备案审查研究”,他指出备案审查案例教学和研究中,借鉴国外的教学法、案例分析框架固然重要,但是这些教学法和案例分析框架都要和中国实体法与审查机制结合起来,回到法教义学的中心来。长期以来民法、刑法已经有比较好的教义学传统,近年来行政法也开始重视起来,他也期待宪法教义学和案例分析教学的发展,这些工作都会推动中国公法学教学水平、研究水平的提高。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林彦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备案审查案例分析的美国宪法案例教学借镜”。他介绍道,美国案例分析教学的流程很规整,背后是一个系统的学界和实务界互动合作的过程,如课堂所用的案例都是经著名教授裁剪过的,是一个化繁为简的过程。美国也有成熟的出版社和检索技术的支撑,可以帮助初学者把握案例的变化。美国的出版社和检索系统中还有综述性研究的知识模块,这是重要的工具书和学习媒介。美国主要是围绕案例展开理论教学,基本没有纯理论教学。国内在宪法这块还在起步阶段,好在备案审查这个富矿提供了重要素材。美国制度值得借鉴的地方包括:备案审查案例现在公布的信息还不完整,相比美国学者的化繁为简,我国尚需化简为繁,需要审查机关对事实披露和说理更加充分,比如法律询问答复中不同意见的呈现;出版界、搜索业界需要更好和学界合作,希望以后备审案例丰富后可以建立相关案例库。


清华大学法学院屠凯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备案审查案例分析的欧洲法案例教学借镜”。他分享了通过欧洲人权法院案例来普及人权知识、做案例教学的SRT项目经验。在教学上,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篇幅比较短,会编制相关研究报告,其还有许多线上课程,因此教学资源充分。案例分析有五点必要步骤:梳理前置程序,提出争议点,梳理事实,法律分析,和总结对中国的启示。同学们在案例分析中联想到中国实际,其功能包括对中国合规建设的启发,对备案审查基准的启发,以及对同学们自己了解整个世界法治文明进程的启发。

 

南开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发言主题为备案审查案例分析的部门法案例教学借镜。他指出,他国的违宪审查与中国的备案审查有很大差异,最显著的区别就是以司法机关为中心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应当重视这些差异、围绕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特色来建设备审课程。以司法机关为中心和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在审查决定的效力、审查范围和审查强度上均有区别,这些区别可以在案例中进一步确定。本次同命不同价备案审查案例很有示范意义,但是否要作为“第一案”仍可以讨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查云飞老师的发言主题为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审查。他提出,备案审查的上位概念为规范审查,其归属于广义的立法机关的审查,此外还有行政机关的审查和司法机关的审查,司法机关审查在国内行政诉讼中较突出,因此可以先看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审查的发展程度。查老师还介绍了行诉一并审查的鉴定框架,包括审查请求能否受理(请求主体、请求客体、请求内容、请求期限、起诉行为本身),请求能否成立(主体、依据、程序、内容)。如果要从本土挖掘规范审查的框架,可以从一并审查开始,这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而且一并审查的框架也可以延展至备案审查(都是规范审查),至少可以推广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合法性审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谢立斌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备案审查案例分析的德国宪法案例教学借镜。他指出,合宪性审查中大部分是关于基本权利的审查,这首先可以对平等权和自由权做区分,他国的审查框架可以进行中国化改造。在平等权上,德国框架比较好用,即先看是否类似情况存在不平等的对待,再看这种不平等对待有无正当性(比例原则的审查)。对自由权的审查,则先看某个行为是否属于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其次看是否构成干预,再看这个干预是否具有正当性


阶段 II 领域备案审查和部门备案审查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晓楠教授的发言主题为港澳基本法下平等权审查基准。她体系性地展开介绍了香港基本法审查的规范基础,基本权利审查的比例原则,平等权的保护依据,平等权保护类型,平等权的审查框架(有理可据验证标准),以及香港以工伤为例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老师的发言主题为劳动领域备案审查研究前景,他结合目前的四种审查标准指出,就劳动领域中的备案审查来看,合宪性审查的前景不太好,政治性审查的前景较好,合法性审查的前景很好,适当性审查的前景则不太明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金承东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出路与前景。他指出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多重审查监督机制,包括制定程序中的合法性审查、制定后的备案审查、向法制部门单独申请审查、行政复议中申请审查、行政诉讼中申请审查。审查机制那么多,为何结果不令人满意。金老师指出,多重监督机制需要相互协调。比如可以提起复议、诉讼附带审查时,有无必要再设置备案审查;可以向法制部门单独申请审查时,有无必要设置备案审查;规章无事后救济,需要设置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统筹考虑用哪种合法性审查机制。

  

苏州大学法学院程雪阳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土地管理领域备案审查研究前景。他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为例,介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关条款和下级政府的实施方案中的合宪性、合法性疑义。他指出,在土地管理领域法律法规更新较快,有较多需要与备案审查结合研究的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的发言主题为社会保障领域备案审查研究前景。她指明社会保障领域的特点在于:规范性文件特别多;地方立法空间比较大;立法变迁频繁。需要思考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备案审查机制的审查基准,比如合宪性审查中是否能发展出中度审查基准。在备案审查中可以进行法律原理的提炼,这些原理可以贯穿在整个社会保障领域之中。


阶段Ⅲ 备案审查相关原理 

中央党校政法部李勇教授对备案审查效力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他认为中国的备案审查看似弱势实质强势,审查建议是基于中国语境下的有效方式,既能面面俱到又留有余地。李勇教授认为在形成一系列有效的指导性案例的同时,进行有效说理是有必要的。对此他提出两点意见:第一是少用复杂性,复杂性的语言也无法解释现实多样性,因此要结合案例;第二是不要对某项事物绝对否定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陈运生教授作了题为《法律的无效宣告与撤销权的行使》的发言。法律无效分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其中撤销为无效的构成性类型,他认为造成相对无效的特殊理由有两个:第一是在宪法法律规定以外的方式上创造了这种法律;第二是给法律以宪法法律允许规定以外的内容。陈教授又对欧陆型、美日型的法律无效宣告类型与撤销权的行使比较,并引出了我国的相关制度,从理论、规范与实践的层面进行了阐述。


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赵计义的发言主题为《备案审查结果的司法援引》,首先他指出实践中援引的备案审查结果的类型可以分为复函和工作报告,但对备案审查结果司法援引的案例检索效果并不理想,他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是存在替代援引的现象,比如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第二是备审结果的柔性约束力,导致对其直接援引较少;第三是回避援引的情形,具体表现为法院直接认定有效、溯及力问题、适用其他法律规范得出相同结论以及通过论证认为与上位法不抵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松峰副教授认为法工委提出的备案审查的四个标准过于全面甚至超出了范围,尤其是政治性标准。首先,政治性标准审查超出了宪法赋予的职权内容,也超出了作为代议机关的能力范围;其次,政治性标准模糊了不同审查标准之间的关系;再次,在实际判断中可能需要就此标准不停地协商沟通降低工作效率;最后,他提出可以由党内机关进行政治性判断。对于适当性标准,李松峰副教授则认为定义略显模糊,并且没有尊重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中南大学法学院蒋清华副教授在发言中尝试回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备案审查研究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他认为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作出备案审查决定,就是要撤销有关法规,即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审查而是否定性的处理,其处理是依据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研究意见,故该“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这个法律效力不具有终局性。对此,除了加强调查研究、听取专家意见、实行听证等,对事后救济也应当有所安排,以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朱学磊作了关于立法过程中合宪性审查标准的发言,首先他提出了备案审查标准能否直接适用到立法过程中的问题,他认为事先审查除了规范性之外还应当引入功能性视角。通过对立法过程中合宪性审查标准双重性的讨论,他认为功能性审查标准已经存在于我国立法规范中,但应当明确具体内容,关于规范标准一方面应当进行宪法解释,另一方面应当注重比例原则与功能性审查标准的衔接。


自由讨论时间

梁洪霞老师主要提出了行政诉讼附带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问题,并且她认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有必要的,备案审查制度可以起到约束作用。她还提出对备案审查结果的纠错机制也是有必要的。


吉林大学法学院邢斌文老师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标准版的问题。


议程设计人郑磊老师基于备案审查研究的国别式比较法研究、领域备审和部门备审、备审制度机制三大板块结构介绍了上午两单元、下午三个分单元议题和议程的设计思路。


闭幕式

闭幕式由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余军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冯洋副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分别进行总结与谈。


主办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冯洋副教授主要提到了未来研究的三个面向:第一,是现有研究更关注备案审查的结果,是否也应当关注审查的过程。第二,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人大制度变化在国际上的关注度逐渐减弱,如何与国外进行相关的交流。第三,是否可以通过交叉学科研究以及实证研究,将审查申请人的观点吸纳作为备案审查研究的素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提出中国备案审查制度在十九大之后飞速发展,这是单一制度所决定的,可以从比较法研究进行文明互鉴,但必须关注中国本身的制度需求。他结合实践就备案审查制度提出了三个关键问题:备案审查的对象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规范层级复杂的问题,已经失效的文件能否成为审查对象以及撤销后的文件有无跨程序的约束力,审查活动的内容标准。


接着两位内容全面、气势持重的会议总结之后,余军教授宣布此次会议圆满结束。

 

一天高密度、满干货的交流,有效实现了会议的初衷: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披露的备案审查案例为依托,探究内容原理和备案审查制度完善方案,增进备案审查学术交流,凝练比较法研究素材借镜。这次会议,也为备案审查案例研究主题的系列会议完成了开端性尝试。



(以上内容未经发言人审核)

 

文稿:徐京、王翔,郭敏,赵计义 校对:朱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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