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侯思捷 刘怡:应对经济数字化挑战的国际税收规则演进:市场国和新联结度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侯思捷 刘怡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经济及其业态带来诸多创新与挑战,特别是对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造成较大冲击,如常设机构等传统的国际税收概念不能完全适应新业态下的跨境税收管理需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系列行动计划和方案,以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虽然这些行动计划和方案落地实施尚待较长时间和较多步骤,但其从思路和导向上为重新完善国际税收理论框架、优化国际税收规则、探索跨境税收管理和反避税的新方法创造了条件,也为我国参与制定更公平、更有效的国际税收新规则创造了机遇。 OECD于2019年发布关于数字经济税收规则“支柱一”和“支柱二”的征求意见方案,对数字经济所涉及的市场所在地利润划分以及全球反税基侵蚀等关键问题提出了极具创新性的方案,对传统的常设机构、独立交易原则和全球无形资产安排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其中,“支柱一”重新界定了国际税收体系中常设机构的概念和独立交易原则的基本特征,涉及征税权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分配,而各国基于自身生产国、市场国等身份,势必存在不同的诉求。有鉴于此,本文将基于国际税收框架体系,以市场国(地区)(以下简称“市场国”)为核心,对“支柱一”所涉及的市场国(销售/消费)创造价值、参与更多税权划分进行研究,并结合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的经济和税制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政策建议。 一、“支柱一”的核心与要点 (一)范围 “支柱一”的“统一方法”不仅涉及高度数字化产业,还涉及面向广大消费者的业务(consumer-facing businesses)。虽然具体界定标准有待确定,但矿产等大宗商品以及传统金融保险等业务应不包含在内。 (二)新联结度规则 新联结度(New Nexus)的判定以销售额为重要标准。新联结度规则将设立销售额门槛,并按每个国家进行具体调整,以保证规模较小的经济体也能从新方法中获益。这一新概念是基于市场的新利润分配方法的框架基础,也将会对国际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如常设机构等)产生影响。 (三)新的利润分配规则 新规则的金额A(Amount A)将超越独立交易原则的范畴。对于上述范围内的纳税人,利润的分配将不再局限于其在征税国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金额B(Amount B)和金额C(Amount C)则较多保留了当前基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规则,同时以利润分配法的形式对部分现有转让定价规则争议较多的领域作出有益补充。 (四)三层机制提高税收确定性 “统一方法”包含利润的三层分配机制,以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收确定性,具体说明如下。 金额A:属于视同剩余利润(deemed residual profit)的一部分,按公式法分配至市场国,即市场国根据新征税权获得的部分。 金额B:对于在市场国构成常设机构的,根据基准营销和分销水平设定固定回报(a fixed remuneration for baseline marketing and distribution functions)。 金额C:具有约束力的有效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包括一国内承担超出金额B中基本经济回报的功能所应分得的额外利润等。 “支柱一”旨在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赋予高度数字化经济的用户(和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应的征税权。尽管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普遍认同经常性交易一般需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但越来越多人亦普遍质疑独立交易原则能否适用于一切情形。此外,一些观点认为,独立交易原则正日益复杂化,而日益增长的管理与遵从成本亟需制度进一步简化,有必要提出一个具有高度管理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为了更清晰地阐释“支柱一”对传统国际税收框架体系、各国税权划分和利润分配带来的变化和挑战,下文绘制了流程图进行分析比较(见图1)。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本文刊载于《国际税收》2020年第9期)
往期回顾
刘丽 陈高桦:OECD“双支柱”改革方案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分析
把握国际税收前沿 研判全球税收大势
长按左方二维码关注最新动态
投稿平台:
http://tg.ctax.org.cn:8081/
码上订刊:
http://app.ctax.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