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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结婚又被离婚”起诉民政局,女报评论:撤销“被结婚”不能总靠舆论倒逼


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又“被离婚”后,涉事的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当事人苏女士,称将办理撤销手续。


苏女士此前曾两度起诉唐县民政局,以撤销前述“被结婚”“被离婚”记录,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该事件陷入僵局。


苏女士于2019年11月14日持合法身份到广西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欲办理婚姻登记,办事员发现该身份证件姓名曾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一名李姓男子登记结婚,两日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


苏女士表示,她曾经于2014年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该民政局工作人员曾与唐县民政局沟通,希望唐县民政局能够提供相关档案给他们,以进行比对,但唐县民政局以“档案不在我们这儿”为由拒绝提供。此后,双方多次沟通均无结果。


广西当地民政局为苏女士出具的《情况说明》


苏女士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将唐县民政局告上法庭。


然而,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定州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不予受理苏女士的起诉。受访者供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二审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该裁定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盖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受访者供图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6月9日上午,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唐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已经通过电话联系她,称将会为他们办理撤销手续,撤销“被结婚”“被离婚”记录。稍后,她会进行核实。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相关消息。


唐县民政局前述工作人员称,该婚姻登记处已经联系苏女士解决前述事件。稍后,苏女士可以去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同日,广西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称,如果唐县民政局撤销苏女士前述“被结婚”“被离婚”的记录,苏女士将可以以未婚身份来该处登记结婚。


女报评论:撤销“被结婚”不能总靠舆论倒逼


“被结婚”以及“被结婚”难撤销,并非个例,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类似事件。就在前几日,河北邯郸市永年区胡女士遭遇“被结婚”,且是一年“结婚”两次,但同样因过了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结婚登记无效诉讼,最后在舆论倒逼之下,邯郸市永年区民政局撤销不实婚姻登记。


“被结婚”难撤销,甚至上法院起诉都没用,直接原因有两点。


一方面,“被结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也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民政局往往以此为由拒绝办理撤销婚姻。


另一方面,“被结婚”不符合婚姻法、民法典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而且“被结婚”受害人大多是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业务时才发现自己“被结婚”,此时距离“被结婚”往往可能过去好几年,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导致解除“被结婚”这段从来不存在的婚姻,只有起诉离婚一条路可走。


“被结婚”难撤销,或只能打官司离婚,对“被结婚”受害人来说,不公平、不合理。尤其是让他们背负一段莫名其妙的离婚经历,太荒唐,让人无法接受。破解这一难题,不能总靠舆论倒逼,也不应只有诉讼离婚一条路,关键还是要完善撤销“被结婚”制度。


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说,“被结婚”的实质是民政局实施的无效行政行为,民政局撤销“被结婚”符合行政复议要件,是正当的纠错手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结婚”的犯错成本由受害人来承担实属不该,该承担责任的是“被结婚”受益人。


同时,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国家机关,在对待人们的婚姻大事上,也应该切实履行规章制度,严格审核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确保群众不用“被结婚”。


万一“被结婚”,该如何处理?


近年来,身份证丢失后“被结婚”现象时有发生。

中青在线2019年1月18日报道,广西一女子因身份证遗失“被结婚”,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婚姻记录时,当地民政部门表示,需法律部门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婚姻。大象新闻2019年12月18日报道,河南一未婚女子领证时发现自己竟与5名男子同时存在婚姻关系,导致其不能和男友登记结婚。

万一遇到“被结婚”的情况怎么办?为苏女士办理婚姻登记的广西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万一遇到身份证被冒用、“被结婚”的情况——

第一,建议当事人在丢失身份证时,立即去派出所挂失身份证,能够证明身份证曾被遗失;

第二,当事人可以联系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当地民政部门撤销相关婚姻记录;

第三,当事人可以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找到冒用身份证信息、用来登记结婚的人,由对方证明当时登记结婚的并非本人。派出所拥有该份证明记录后,还需本人写一封情况说明,交代事情详情,之后才能进行正常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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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ID:thepapernews 记者 朱轩 喻琰 薛莎莎 实习生 闫彩琪)中国妇女报(ID:fnb198410 何勇)

编辑/侯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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