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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浅论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三个传统”

点击关注 > 城市规划 2022-04-24

近年来规划领域正在发生的变革引发了对规划学科、行业及从业群体的重新审视与思考。回溯历史,探察自秦汉建立郡县制以来数以千计的地方城市是如何规划、由谁规划的,或许对今天重新把握中国城市规划的源流和本质有所裨益。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参与者众多,中央及地方官员、地方士绅、地理先生、民间工匠、僧道、文人等都不同程度地参与着城市规划实践。不同群体的参与层次、贡献不同,所遵循的理论或规俗也各异。基于地方志文献和地方城市案例来看,影响一座城市规划实践的最主要机制可概括为三:一为官方法令制度对地方城市规划的控制与引导,可称为“官方传统”;二为民间流行的规划理论、方法技艺对具体规划的支撑,可称为“民间传统”;三为士人群体对前述两种机制的协调、决策与补充,可称为“士人传统”(图1)。

▲ 图1 | 古代城市规划的“三个传统”示意

资料来源:笔者自绘。


1

官方传统:

官方法规的规划控制与引导

国家层面对地方城市规划的控制与引导长期且广泛存在,主要通过法令、规制等形式实现。法规的制定者是中央官员甚至皇帝本人;但法规条文一经官方颁定,便与个人无关,而成为官方制度的一部分。中国古代的法律至隋唐时期形成律、令、格、式的基本形式。在唐贞观年间的法律体系中最早出现了有关土木营缮制度的专门性《营缮令》,涉及城市规划内容。当时的《祠令》《户令》《军防令》《仪制令》《田令》《仓库令》《厩牧令》等专门令中也有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规定。



1.1  唐令中关于城市规划的规定



考察唐《营缮令》中涉及城市规划的令文(表1),其管控重点和意图主要有三:一是针对官方营缮工程,规定了功料计算标准、申报审批制度、负责机构及兴役时间,以控制官方工程的功料开销与营修责任。二是针对私人规划建设行为,限制其规模、样式,以维护等级制度。三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私人营建行为进行限制性规定。《祠令》《户令》等其他专门令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也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国家要求各级治所城市皆须配置的功能性设施;二是与城市土地分配、性质变更相关的规定;三是对特定工程之营建负责机构、营建行为管控等方面的规定。
▲ 表1 | 唐《营缮令》中的城市规划相关规定

资料来源:表1中令文(除第5、6条外),引自参考文献[8]第650-674页;第5、6条采用张十庆复原令文,详见参考文献[10]。

注:表1中第24、29、31条令文暂未能复原,分别以“疑似唐令”的宋天圣《营缮令》第20、25、27条令文替代,详见参考文献[8]。
唐令中对城市规划的管控并非面面俱到,而是主要集中在官方设施的建置、规模、等级等方面;控制的详细程度则与该设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密切相关。城市规划中界于政府主导与民间自理之间的“分界线”,在唐令中已经初步形成。

1.2  明典中关于城市规划的规定



明代以典、律、令、例为基本法律形式。《大明会典》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涉及地方府县城市皆须建置的官方设施,对其选址、规模、式样等有不同程度的要求(表2);二是对城市规划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办事程序有所规定;三是对官民宅第、坟茔之等级禁限有所规定。明代法令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较前代更为详细,但其管控范围和意图并未超越自唐代形成的传统。

▲ 表2 | 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中的城市规划相关规定:官方设施建置

资料来源:参考文献[12]。

就官方法令在地方城市规划实践中的执行效果而言,大多城市都遵循着官方设施配置的相关规定,但具体的选址、形态则受到自然条件或地方需求影响而丰富多样。这一“官方传统”的本质:一是守底线,即对地方城市必须配置的空间要素及其规划要点进行控制,以保障国家治理、社会稳定;二是划界限,即将城市规划中的官方建设与民间建设区分开来,以控制国家成本、激发地方热情。而这恰恰对城市规划中的另外两个传统提出了需求,也提供了空间。

2

民间传统:

民间流行理论技艺的规划支撑

在官方法规的未涉及地带,实际指导地方城市中广泛而具体的规划实践的是民间流行的规划理论和营建技艺。在这一“民间传统”中,有两个群体凭借所掌握的规划专业技术而被视为“专业群体”,即地理先生(又称形家、堪舆家、地理师等)和民间工匠。前者擅长处理人工建设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主要参与选址、择向、山水格局建构等工作;后者擅长处理人工建设中的具体工程技术问题,承担着大量中小尺度的规划工作。两个群体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各自的理论与技术,依靠师徒、父子间的口耳相传而延续。


2.1  地理先生的规划实践



从明清地方志记载来看,地理先生对城市规划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梳理城市与山水环境的空间关系,建构城市大尺度山水格局。对于新建城市而言,梳理山水格局并为城市选址提供建议是规划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地理先生最擅长的领域。清康熙至光绪年间台湾省全新选址规划的15座官方城市中,至少有9个明确记载由地理先生帮助选址并建构山水格局(图2)。对于一些起源较早、延续已久的老城,明清时期地理先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则是为它们重新勘察山水形势,以建构符合时下理想的山水格局。这项工作的意图,是发现城市所处山水环境中的自然秩序,并通过使城市规划遵循此自然秩序而获得自然之庇护。

▲ 图2 | 地理先生建构的清代淡水厅城山水格局
资料来源:笔者自绘。

二是为官署、学宫、阁塔等城市标志性建筑提供选址择向意见。官署为一邑之根本,学宫文庙之基址朝向被认为关系地方文运,阁塔被认为具有增补或改善城市山水形势之功效;因此地方城市规划中格外重视地理先生对这三类建筑的专业意见。明清堪舆论著中甚至发展出针对衙署选址、文武庙布局、文塔择向等的专门理论。

三是对城市建成环境中存在的“疑难杂症” 提供解决方案。以清乾隆年间东安县为例,民众认为南门桥“正冲于门”致城中居民多病,故倡议毁桥,但桥梁不仅沟通往来,也是周围商户衣食之所赖,民、商双方争执以致成讼。地理先生于是献出一策:在城门外新作一亭并施以照墙,使“门不见桥,桥不必毁,可以济行人,而门亦无冲射之患,且并可以躲雨而乘凉焉”。如此改造果然平息了争端(图3)。在此事件中,民众抱怨桥梁冲煞致病虽属无稽之谈,但地理先生以巧思改善城市环境并平息争端却是事实。在人们普遍迷信城市规划与吉凶福祸相关联的年代,地理先生正是能凭借专业技能解决问题、扭转乾坤的专业人士。

▲ 图3 | 东安县城南门外新亭
资料来源:乾隆《东安县志》,见参考文献[22]第22-23页。



2.2  民间工匠的规划实践



相比于地理先生主要参与前期规划,地方城市中更具体、详细的规划工作主要由民间工匠群体承担。在团队中,工匠首领往往扮演着度材定制、统领全局的规划师角色。柳宗元《梓人传》中“舍其手艺,专其心智”的杨姓工匠是唐代工匠型规划师的典型代表。明清时期府县方志中也常对负责重大工程的大工匠有所记载。

地理先生和民间工匠的规划工作广泛而具体。他们使得抽象、冰冷的法规,变幻为具象、温情的人居环境。从“民间传统”的规划本质来看,它所解决的是适应性、创造性问题,即一方面适应多样的自然山水环境、复杂的地方社会需求,一方面创造出具体、丰富的城市人居环境。


3

士人传统:

士人群体的规划协调、决策与追求

士人群体的广泛参与是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守官身份下的士人有“守土之责”,掌一邑大小事务,城市规划也是其主要职责。文人身份下的士人虽不为官,但也往往积极参与地方规划营建事务,或出谋划策,或慷慨捐资,又多贡献于地方风景发掘。士人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追求使他们在地方事务中不仅仅满足于充当统治阶级的代表,还强调以社会公义为基础的独立价值判断。


3.1  知县主导的迁建规划



以明景泰三年(1452年)湖南省祁阳县城迁建为例。知县王原觐主持的规划工作主要包括了相地选址、确定规模、规划道路、布局公建、分号割宅五个方面。规划定制后,他又亲自主持了城中衙署、谯楼、申明旌善二亭的具体建设,其余则留待后任陆续完成。这项迁建规划中有省、府、县各级官员的共同筹画,也有地理先生、民间工匠的专业帮助,但“主其事”者是知县王原觐。他的工作一方面是落实官方法规要求于地方规划之中;另一方面是汇总各专业群体意见而做出规划决策。作为士人群体中的一员,他不仅关心城市功能的实现,也注重空间分配的公平、良好社会秩序的塑造。

3.2  知府主导的创建规划



再以清光绪初年台湾省台北府城创建为例。在府城城基、街道均已分别勘定之后,知府陈星聚集合公正绅董,提出了城内土地(即民房地基)划分、租赁、建设的规则和要求;并发布《招建告示》指导民间建设。在其引导下,城内主要街道的沿街民房陆续建设起来;与此同时在陈星聚的主持下,治署、学宫等官方设施也相继建成。这一案例不仅呈现了城市规划中官、民建设界限的实际操作,也反映出地方长官在整个规划过程中统领全局的重要作用。陈星聚对公正、酌中的强调,也展现出士人群体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对社会公义的坚守。

综上,守官身份下的士人群体在城市规划中的主要作用是重落实、调平衡。相对于“官方传统”而言,他们保障着官方法规以适当的方式落实于城市具体的自然环境、社会条件、经济状况之中。相对于“民间传统”而言,他们比专业群体更具有全局观念和深谋远虑,能更好地协调前两者的关系。此外,士人群体也有其独立的信念与目标,即对和谐社会秩序的不懈追求。


4

“三个传统”与当代城市规划

上述“三个传统”各有分工侧重,亦互为补充,共同支撑着古代数量庞大的地方城市规划实践,塑造着人居环境的多彩面貌(表3)。由“三个传统”反观当代城市规划,仍能发现二者间深刻的关联。或许,中国城市规划的性格本底早已铸就,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表3 | 三个传统”的分工与侧重

(1) 城市规划的多元合作本质。基于前文对 “三个传统”的考察,中国古代城市规划从来不是单纯自上而下或单纯自下而上的实践。多群体之间的协调、合作始终存在。从规划意志来看,“官方传统”反映出国家借由城市对广阔疆域的治理要求;“民间传统”反映出地方社会的生存发展需求;在“士人传统”的协调下,二者趋向平衡。从资金来源来看,官方设施多由国库出资、工部支给;民间建设由民间出资;官员“捐俸”资助城市规划建设则提供了一种柔性解决方案,在明清时期广泛存在。从古代到现代,城市规划始终是多群体合作的结果。

(2) 城市规划的多学科背景支撑。古代城市规划的“三个传统”各有其所依托的理论技艺或专业范畴,“官方传统”依托律令格式;“民间传统”主要依托堪舆理论和营建技艺;“士人传统”兼而有之,强调通才。当代城市规划所主要涉及的地理学、建筑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学科背景皆可在古代规划的“三个传统”中追溯根源,足见城市规划自古就是一门综合的学问。

(3) 城市规划的理性、创造性、理想性兼顾。“官方传统”的严格反映出城市规划的理性精神;“民间传统”的丰富根植于城市规划的创造性、实用性精神;“士人传统”在寻求二者平衡的同时还表现出城市规划的理想性,即对社会理想的坚守与追求。当代城市规划亦是如此,理性、创造性、理想性缺一不可,偏废任何一方都会破坏城市规划的综合本质,也将损害人居环境的整体平衡。

综上,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官方”“民间”“士人”三个传统,从中亦能寻见当代城市规划的若干本质特征。这种溯源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当代中国城市规划的源流发展,也有助于在激流汹涌的时代中坚守城市规划的本质。

本文撰稿:孙诗萌


原文介绍

《浅论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三个传统”》刊于《城市规划》2021年第1期第20-29页

孙诗萌,博士,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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