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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重修:野保法的利用导向该改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猫盟CFCA Author 宋大昭



最近猫盟发了一系列由疫情引发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文章,最近的一篇是“亡羊补牢,全民防疫从修正野保法开始”。看留言,大家的反响很强烈,但实际上现在的讨论进入到一种普通人有点抓不住重点、搞不清问题出在哪的阶段。
 
大家迷茫的问题总结下来就是:

“吃野味当然不好,但是那些养殖户没了生计也很可怜啊?”
“哪些是野生动物,鱼虾也不能吃了吗,到底哪些是保护动物?”
“管理一刀切真的可行吗?”
“……”

海里捞的鱼虾算野生动物吗?能吃吗?/图源网络
 
这实际上暴露出中国在野生动物管理上的很多问题和缺陷。今天需要重点拉出来阐述的,就是一个需要追根溯源的问题:保护是为了利用吗?

换一个问法,以野生动物数量的多与少来衡量是否需要保护,对吗?是否数量足够多,野生动物就可以任人消耗?


野保法是怎么来的?


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简称野保法)1988年11月通过并颁布,在此之前没有保护法,只有对野生动物的利用。
 
利用的这套体系继承自前苏联,在刚建国百废待兴、经济亟待发展的年代,野生动物成为和木材、河流、矿产一样的自然资源,而把动物看作资源的惯性一直延续至今。

到了80年代,很多野生动物已经被利用得很少了,比如华南虎,今天如果回顾资料和数据,就会发现那时候的种群实际上已经处于功能性灭绝的状态。
 
华南虎以后可能只能在动物园里看见了…… 
大猫摄于重庆动物园

这时候国人才意识到:即便是资源也是需要被保护的,于是出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是请注意,这时候的指导思想,保护依然是为了更好的利用。

这个思想可谓根深蒂固,直到今天我在去一些保护区的时候,包括保护区领导在内的很多人依然坚定地认为:保护是为了利用。
 
这部法至今修改了4次,2016年修订的时候开始强调保护优先,但是由于利用的惯性太大,里面形成的利益关系早已错综复杂,以致于今时今日的法条依然无法规避管理漏洞,而这些漏洞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导致了本次疫情。



核心漏洞:

仍有1077种动物不受野保法关注



漏洞的核心是:并不是所有野生动物都是受到有效保护的。是的,你没看错,事实就是这样,有很多动物不归野生动物保护法管。

野保法第二条是这么描述保护野生动物的: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单地说就是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省级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
 
并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被纳入这三种保护类型。

某些地区的旱獭,不受目前的法律保护  ©熊吉吉
 
比如说:中国现有野生兽类564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一、二级)135种,地方重点保护和三有物种134种。那么好,还有295种是不在各级保护名录里面的,于是它们不属于受到野保法重点关注的野生动物,比如一些种类的蝙蝠和部分地区的旱獭及一些鼠类等。

根据北大和山水的梳理,包括哺乳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在内,被保护物种累计仅占中国总记录哺乳类、鸟类以及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物种数的62.71%(总2888种),仍有1077种未受到名录保护。

尽管除了野保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条例划定了我们对待野生动物的行为红线,一定程度上也为未受名录保护的野生动物提供了护荫,比如:刑法中的非法狩猎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2000.1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依然挑战颇多。


1. 非法猎捕三有及非重点保护物种

相应处罚条例不到位


桂林蝙蝠洞里的普氏蹄蝠 鹳总 摄 

举个例子:你可以随意打死蝙蝠或者抓回来养吗?不行,因为虽然野保法不管这个动物,但是如果无证去猎捕蝙蝠依然违反狩猎相关法规。

但是请注意,违法归违法,处理起来却很难,因为相应的处罚条例其实并不完善。比如可依据的有这么两条:
____修订后的野保法第二十二条:
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司法解释的第六条也说: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____
然而如果就是非法猎捕,会怎样?

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我去一个牧民的自留地(不属于保护区等国家规定的禁猎区)里把里面的旱獭一下子打死了19只并且给吃了(20只可以构成情节严重,可以立案)
 
这种行为肯定违法,但是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该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然而这对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说又超纲了——条例中并没有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罚条款,最多牵强地说我损坏或者盗窃公私财物(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

于是,警察来了多半就是骂我一顿了事,较真的可能罚我200块钱,其他的法律法规基本都没法管我(这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确实遇到过的场景)

 

但我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如果那些旱獭携带鼠疫或其它传染病菌,那我就成为了一个传染源。
 
这就是非常现实的情况:

无论是《非法狩猎罪》、《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或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跟上野保法,由此导致的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导致了今天的管理乱象。
 
再举个现实的栗子。2014年微博上有人炫耀豹猫被举报,经过网络的发酵形成舆情事件,最后公安机关介入并处理。人啼笑皆非的是,面对一只当事人供认不讳非法捕猎的三有动物亚洲豹猫,最后处理的办法是:拘留十天。名是:布谣言。

野生动物管理的法规在这里无法提供足够的处罚依据。

图源央视新闻微博 

另一个补充案例发生在2019年:巢湖邻县含山一名90后男子及其同伙,捕杀了26只麻雀,以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图源 微观巢湖

这个例子看上去合理了很多,但要注意的一点是:麻雀等小鸟一下子弄死超过20只可能不难,但其他的兽类,特别是不属于重点保护物种的大中型兽类,一下子干倒20只达到立案标准就非常困难。

山上打一只狍子、小麂、豹猫、野猪这些被举报甚至抓获了怎么办?

很难有效处理。但这种案子又非常多,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基本上和在城里违章停个车的处罚差不多,这也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的低下。


2. 非法利用三有及非重点保护物种

相应处罚条例更不到位


而且这些只是针对非法捕猎,在利用上的规定就更少了。
 
比如说,2018版的野保法第三十条:严禁“食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根据这一条,无论是路边的小饭馆卖非法的狍子麂子野鸡肉,还是食客去消费都是违法的,但要是真的发生了怎么管怎么罚?并没有清晰的规定。

餐馆售卖怎么处理? /图源网络

再比如现在大家在谈的野味洗白问题,一旦查出来了,肯定违法,也好处理;然而怎么才能有效地查出来?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没跟上。

对饲养场而言,林业部门只管发证,监管靠对动物并不专业的工商部门、免疫靠对野生动物同样不专业的农业部门、执法需要森林公安,在沟通协调不通畅和认知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下,无论是日常监管还是调查取证都繁琐而缺乏依据,最后野保法做的规定只能停留在纸面。
 
截取一段我们公众号的留言:
____

异蚺繁殖场:


我有(是)一个宠物蟒蚺合法养殖场,我既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也有经营利用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是现行法规定购买方也需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才能购买。并不是不允许出售,只是限制了购买者。个人宠物饲养怎么可能给办驯养繁殖许可证?作为宠物来繁殖出售的不允许个人购买,养殖场以什么生存?养殖场没办法生存为什么还给办理各种合法手续要求你鼓励你建场养殖?这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____

这段话充分说明了现在立法的滞后和现行法规的不完善,而类似的事情在国外存在成熟的管理操作模式。

说了这么一大段都是在说明开始说的那个问题:我国野保法及相关的规定和条例现在尚无法做到有效管理。

反映在现实中,狍子、小麂、赤麂、野兔、豹猫、野猪等非重点保护物种在被大量盗猎。

这种以利用为价值导向的管理体系带来的问题是:法律在管所有的野生动物吗?看上去是在管的。现行体系能管得好吗?不能。


摒弃为利用而保护

以保护生态系统为核心

才能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我个人觉得这就是一个立法的价值体系如何建立的问题。
 
虽然本次新冠病毒尚未确定感染源,只是推测蝙蝠经中间宿主传染给人,然而这次疫情却掩盖了另外一个非常危险、但被快速抑制住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2019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2人赴京看病,经专家会诊,被诊断为肺鼠疫确诊病例。

 
鼠疫是啥?一号病。
 
曾经肆虐欧洲、消灭过数个王朝、导致十室九空的一号病。
 
历史上数次鼠疫爆发都源自对旱獭等病菌携带物种的毛皮和肉利用
 
北京这俩病例是咋回事?新闻说他们在内蒙打死了野兔还吃了。

如果不是新中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做到鼠疫防控(当年和今天一样可歌可泣),那么这将是一次极其恐怖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一号病根本不会给你十四天的潜伏期,它在几天之内就会要你的命。

蒙古兔 大猫摄
 
如果从维护生态系统安全、防控公共卫生风险的角度看,在内蒙打野兔吃野兔根本就不应该从野兔是否有利用价值、是否濒危这个角度来衡量其性质。
 
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加工制造大国,也是第二大经济体,早已过了要把野生动物当直接资源利用的时代,一次疫情导致的损失就可能是野生动物利用(合法加非法)产业数年的产值都比不上的。
 
利用本身并无问题,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贯穿人类进化的全过程。

我们今天吃的肉都来自于当年祖先对野生动物利用的结果,今天我们去观鸟、合法养宠物同样是对野生动物的消费

养宠物也是一种利用  /图源网络

但是,要利用就谈怎么利用,把利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弄清楚搞明白,这绝不会比中国其他体量巨大的产业更加困难。

而保护则应回归保护,野保法首先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而保护?应该从哪些维度来反思和更新我们的保护?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瑞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检讨、反思。要号召全社会形成一个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零容忍,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说’不’的氛围!”

目前,法工委已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以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 

少数人获利,主管部门背锅,国家荣誉受损,全民健康遭殃”——这是阿拉善SEE基金会秘书长张立教授对野生动物利用乱象做的评价和总结。

是的,此次疫情造成的伤痕和损失不必多言,“中国人爱吃野生动物”也已经在全世界形成了刻板印象。
 
在这里要特别提亮北大吕植教授的建议:把野生动物贸易上升为公共安全来看待和管理。一个现代化的中国,在进步路上的第一步,自然也应该从完善法制开始。
 
感谢山水自然保护中心赵翔、北大肖凌云博士对上文提供的支持。
推进生态文明,需要携手共进。




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的反思
关于野生动物和利用
有人走得更深入
与大猫的上文恰似AB面
加在一起才完整
深呼吸,我们继续


下文来自一位知乎用户,他的发言掷地有声:历史上每一次“变法”都伴随着阻力,然而变好的法确实可以使我们生存的环境更好,使我们的国家更加文明强大。

作者:匿名用户(工作原因身份只能匿了)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70709800/answer/1009361306来源:知乎(已授权)




野生动物利用这几个字抛出了两个关键词“野生动物”和“利用”,这两点目前在我国都存在极其严重的问题,得分开来讲。

“野生动物”这四个字的意思从当局到社会全部存在认知模糊,甚至相关专业的专家内部对于学科最基础的一些定位和认知都有很大分歧。


社会认知对野生动物是有错误的


社会统一认知的形成,必须要保证管这摊事情的部门先形成较为系统全面的认识,再通过舆论渠道向全社会宣传,从而形成全社会的无限趋于正确的统一认知。

而我们现在最要命的是,主管部门就没闹清楚野生动物是怎么一回事,然后向社会宣传的很多理念存在太多问题

比如这次疫情传播出来的理念,让社会绝大多数人认为是有人直接吃蝙蝠导致病毒传播,忽略了蝙蝠通过间接途径对中间宿主的感染再感染人这样一个基本生命科学常识。

再一个,至今我没有听到任何官方渠道传出声音告诉大家“野生动物”和人工豢养的“特种经济动物”区别。

拿华南海鲜批发市场那张网上疯传的照片来说,售卖的100多种野味中,我看了一下基本上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模养殖的特种经济动物物种。

网传的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菜单鳄鱼、果子狸、鸵鸟…几乎都有养殖的

这就很可怕了,这次疫情导致社会对于这类人工养殖的动物产生了极大误解,公众不会管你是不是养殖的,绝大部分人认为除了鸡鸭鱼牛羊猪以外的动物都成了野生动物,而没有任何官方的声音告诉大家这里边性质上的不同,这让广大赖以为生的养殖户未来怎么办?

提到我国的经济动物饲养行业,更是让人头大。我个人极其不主张在现有管理制度下开展任何形式的经济动物饲养,一会在管理部分再细说。

还需解释的是我只是看了这张照片,实际上是否存在以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充当人工饲养的经济动物也是需要深究的,说到底这又是当前管理水平达不到却又放开口子导致的问题。


保护最初建立在利用的前提下


另外,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归根到底所有的保护最初是建立在以“利用”为基础的前提下。

野生动物保护法直到2016年修改的时候才开始强调保护优先,但在执行上依然遵循过去的惯性。这就要提到国内学术界对于学科内基础理论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

想当年,我们国家积贫积弱,人都吃不饱别提什么野生动物保护了,当年野生动物保护不是目的,目的是如何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像早年间为了外汇开展国际狩猎,都是那时的无奈之举;再加上中医药文化树大根深,野生动物在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是以“资源”的形式存在,而不是以生态系统重要组成的理念被人们认知。而现在,随着生态意识提高,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声音在讲“保护”,“利用”逐渐在被淡化。

野生动物资源,在于“利用”? /图源见水印

可你要知道,任何时候当新的东西取代旧东西时,是需要“戊戌变法”的……

许多岁数很大的老教授普遍大谈利用,少谈或者不谈保护,一是受其终身专业知识的影响,毕竟人要在岁数比较大的时候否定自己一辈子的认知,这事儿太需要勇气和毅力了,所以可以理解老专家们的执迷不悟。

二是老专家们提出的“利用”符合某些方面的利益,扶贫什么的很多是靠特种经济动物养殖来实现,有了政策的支持,老专家们的“利用论”便可以有的放矢。

然而,当“保护”的声音越来越强烈时,“利用”支持者们就必须与之抗衡,导致我国当前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上学术界的纷争。

纷争的结果是某些管理者一边暗暗支持“利用论”,一边安抚“保护论”,制定的政策非常拧巴,或者干脆不操那份心。反正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也不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现在显然是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全社会的停摆)。

拿穿山甲为例,民间呼吁了多少年要把穿山甲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实际上官方一直在论证啥的,弄了一大堆形式商议。穿山甲在我国中医药中是一味重要药材,一旦升为国一,以后利用其制品就会麻烦很多,因此一拖再拖,迟迟没有定论。

现在,依然有大量穿山甲鳞片走私,被制成中药 
/图源央视网

当然,这可能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制定政策需要比我们考虑得更加宏观,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对其它事物的影响。


野生动物存在规范利用的问题


再说当前野生动物利用上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未知因素多,而是野生动物利用如何规范利用、科学利用和高效利用的问题,其实说到底主要是一个规范利用的问题。

我国当前有一个问题我个人觉得需要更正,就是畜牧动物和特种经济动物是由两个部门分开管理的:畜牧由农业部门管理,特种经济动物由林草部门管理。

这导致了一个问题,两个部门在配合上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农业部门掌管畜牧业资源,包括完整的检验检疫部门和配套制度,而林草部门没有检验检疫部门和制度。

养殖果子狸?检疫标准由谁制定? /图源网络

两个部门完全不衔接配合,各干各的,林草部门审批特种经济动物养殖户一般是办理一个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一个野生动物经营和利用许可证,然后你就可以去养了,后续也没有任何检验检疫的流程。

这就很可怕了,你知道买猪肉时能看到猪皮上刷的蓝色检疫合格章,而你买个竹鼠回家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检疫证明的。

而且,即便林草部门和农业部门配合衔接,走正常检验检疫流程,以鸡鸭鹅猪牛羊的检疫标准衡量竹鼠、果子狸、狍、鸵鸟、蛇这类东西也毫无意义,必须重新制定标准,这都是未来再开展特种经济动物饲养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时,在野生动物制品售卖时,你又如何知道售卖的到底是养殖的还是野生捕捉的?这些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起来亦需要时间,实现起来成本极高,动用的社会资源很难估量。

养殖豪猪,怎么知道它们不是养殖户从山上偷猎来的呢?/图源网络


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并不矛盾


最后谈点我个人的想法,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其实并不是个矛盾的关系,但是必须建立以保护为核心、以利用为次要的基本认知

合理的开发利用没有任何问题,发达国家也是这么做的,像新西兰的养鹿业,这都没有问题,对于带动个别地区人口脱贫致富是有很大帮助的。

而且有些动物制品是你生活中躲不开的,比如一些毛皮制品、毛笔什么的,因此删除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范利用野生动物的条目不合理更不现实,但必须解决“规范”二字。

配套的管理制度、行业标准、检验检疫标准、市场监管等方面做不起来,就先要搁置养殖业的开展,解决了制度与规范再鼓励养殖,这才是对养殖户利益的保证,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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